執行實務系列
第24篇|執行和解后對方又不還錢,債權人還能恢復執行嗎?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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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和解很常見:債權人讓一步,被執行人分期還。但風險也在這里,一旦對方又不履行,債權人到底是恢復原判決執行,還是起訴要求履行和解協議,必須先選清楚。
私下和解不一定構成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的關鍵,是當事人是否把和解協議提交執行法院,并讓協議對執行程序產生影響。雙方只是私下簽協議,未提交法院,或者一方提交但對方不認可的,通常只是執行外和解,不當然阻卻申請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債權人通常有兩條路。
第一,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按和解協議履行的部分依法扣除。第二,就執行和解協議另行起訴,要求對方按協議履行。兩條路通常不能同時走;恢復執行后,再起訴履行和解協議,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債權人不能隨意反悔,正在履行的和解應受保護。
如果被執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協議履行,或者約定的履行期限、條件尚未屆滿,債權人不能無故要求恢復執行。若存在欺詐、脅迫、協議無效或應撤銷等爭議,應通過訴訟解決。
律師實務提醒
簽執行和解時,要寫清分期節點、違約后是否恢復執行、已付款如何扣除、擔保是否接受直接強制執行。含糊的和解協議,后面很容易變成第二場訴訟。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二章第六節“一、執行和解的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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