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涉外家事團隊代理的劉女士與希臘籍配偶離婚糾紛案件順利辦結。國樽律所憑借對涉外婚姻家事法律規則與跨境司法程序的專業把控,通過非訴協商方式協助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境內外財產分割達成一致,高效完成全流程辦理,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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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劉女士與希臘籍丈夫婚后長期在中國境內居住生活,后因感情破裂決定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在中國境內及希臘境內均置有不動產與金融資產,案件涉及跨境財產認定、準據法適用、涉外文書公證認證等多重復雜問題。委托人希望在保障自身財產權益的前提下,和平推進離婚程序,避免冗長的跨境訴訟,遂委托國樽律所涉外家事團隊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案件關鍵時間節點:
1.2025 年 11 月 16 日:劉女士正式委托國樽律所涉外家事團隊處理離婚及跨境財產分割相關事宜;
2.2025 年 11 月下旬:團隊完成雙方婚姻事實核查、境內外財產線索梳理,出具準據法適用與財產分割方案的專業法律意見;
3.2025 年 12 月 3 日:向希臘籍配偶出具律師函,闡明法律依據與協商離婚的財產分割方案;
4.2025 年 12 月 12 日 - 12 月 28 日:與對方委托代理人開展多輪線上及線下談判,就財產范圍、分割比例、履行方式逐一磋商;
5.2026 年 1 月 12 日:雙方就全部事項達成一致,完成離婚協議簽署及相關涉外文書的公證認證程序;
6.2026 年 1 月 28 日:案件正式辦結,委托人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境內外財產分割方案同步進入履行階段,委托人對結果表示滿意。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中主要爭議焦點為:
1、涉外離婚與財產分割的準據法適用。夫妻雙方國籍不同,婚姻締結地與經常居住地存在跨境差異,需明確離婚程序與財產分割分別對應的適用法律,確保協商方案在兩國均具備合法性。
2、跨境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認定。雙方在中國與希臘均持有不動產、存款及投資類資產,不同法域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與分割規則存在差異,需逐一核對財產屬性與取得時間,明確分割邊界。
3、涉外文書的效力與跨境執行銜接。離婚協議及相關法律文書需同時滿足中希兩國的公證認證要求,保障境外財產分割條款在希臘當地具備可執行性,避免后續履行爭議。
4、非訴路徑的程序合規性。委托人希望避免跨境訴訟的時間與經濟成本,需在非訴協商框架內設計合規且可落地的離婚程序與財產履行方案,兼顧效率與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一)涉外婚姻家事的法律適用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二)離婚與財產分割的實體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涉外民事訴訟與文書效力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一條:外國人參加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護照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外國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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