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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期微講堂
我們邀請到了
宜興法院速裁庭
法官 尤崢崢
她分享的主題是
《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小心過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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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她都帶來了哪些干貨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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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資金往來方式,為了保障債權能夠順利實現,很多出借人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責任,俗稱擔保。今天,我們就通過一起真實的案例,來聊聊保證責任。
案例
2020年6月,趙某因工程資金周轉問題,向黃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還款時間為2020年7月30日,同時,丁某在借條的“擔保人”處簽字確認。同日,黃某如約將50萬元交付給了趙某。然而,到期后趙某未能還款。2025年4月,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返還借款本息,同時要求丁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丁某在借條中并未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中保證期間屆滿之日即為2021年1月30日。黃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丁某主張過權利,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趙某返還黃某欠款本息,駁回了黃某對丁某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明確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因此,要提醒大家,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及時行使權利,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將承擔怠于行使權利的不利后果。此外,行使權利時還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比如郵寄回執、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避免口說無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來源:宜興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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