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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中英文版上海法院2021-2025年涉外、涉港澳臺金融商事審判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10件典型案例,聚焦跨境金融法律規則適用與確立,從準確適用國際公約、高效查明域外法、回應跨境金融需求、深化國際司法協作四個維度,系統梳理和總結案件審理中的程序與實體問題,集中展現上海法院服務保障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司法實踐,以期為國際金融交易主體提供清晰、可預期的司法指引。案例內容涉及國際航空運輸保險、跨境投融資、保函止付與欺詐等多個方面,均是涉外、涉港澳臺金融商事爭議高頻領域。
其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承運人放棄法定責任限制情形下《蒙特利爾公約》的適用——甲財產保險中心與乙國際物流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入選。一起來看!
承運人放棄法定責任限制情形下
《蒙特利爾公約》的適用
——甲財產保險中心與乙國際物流公司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蒙特利爾公約》雖規定承運人享有責任限額的權益,且明確免除或降低承運人責任的約定無效,但公約同時賦予承運人基于意思自治放棄法定責任限額的權利,若承運人通過協議承諾更高責任限額或無責任限額,則不得援引《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而應按照承諾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甲財產保險中心向丙微電子公司簽發貨物運輸保險保單,后丙微電子公司(甲方)與乙國際物流公司(乙方)簽訂《進出口物流運輸服務協議》,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按要求完成物流服務、貨物交接、報關等貨物運輸相關任務;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壞或其他事故使甲方蒙受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事故責任并賠償甲方的一切直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貨物損失、運輸費、搬運費、誤工費、倉儲費、違約金等損失)。
2017年4月,丙微電子公司通知乙國際物流公司安排運輸設備,《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載明:運輸方式為航空運輸,裝貨港為英國,進口口岸為浦東機場。后上述貨物運抵丙微電子公司廠房,《送貨簽收單》載明:開箱前,側面防震標簽變紅;開箱后,內部有損壞情況。
2017年12月,某評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載明受損設備可推定全損,損失原因系設備在運輸中發生傾斜,導致設備撞擊包裝物產生變形,建議索賠理算金額177,161.90美元。后丙微電子公司向甲財產保險中心出具《豁免責任和代位求償書》,甲財產保險中心向丙微電子公司匯款177,161.90美元。故甲財產保險中心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國際物流公司賠償損失158185.40美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乙國際物流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甲財產保險中心損失人民幣1024377.01元。乙國際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丙微電子公司與乙國際物流公司簽訂的《進出口物流運輸服務協議》約定,乙國際物流公司負責全程運輸、承擔貨物運輸的安全、準時責任,與代為辦理托運、通關等手續并收取代理傭金的貨運代理合同相區別,其應為案涉貨物全程運輸的承運人和多式聯運經營人。案涉設備損壞于運輸責任期間,乙國際物流公司未依約安全運輸貨物,且未能證明貨物的毀損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故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范圍,案涉協議列舉的“一切直接損失”的類別并非限制性列舉,包括丙微電子公司因貨物損壞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數額,應視為雙方約定了違約賠償無責任限額,故乙國際物流公司不能享受《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應當賠償設備損壞造成的實際損失。甲財產保險中心的訴請金額低于實際損失金額,且在其賠付的保險金范圍內,應予支持。
裁判意義
近年來,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已成為連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的重要紐帶。為平衡各方利益,國際公約引入了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制度。本案裁判明確,通常情況下,承運人依照《蒙特利爾公約》第22條第3款的規定在一定限額內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公約第25條允許承運人自主放棄法定責任限額,一旦承運人通過協議承諾更高責任限額或無責任限額,則不再適用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而應按照貨物毀損、滅失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制使得托運人在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時有機會獲得更高額賠償,同時也賦予承運人通過自擔更多風險以攝取商業機會,增強企業競爭力以拓展市場的自主選擇。本案通過對意思自治原則在《蒙特利爾公約》框架下適用的分析,為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關系中承運人責任限制的司法認定提供了有益參考,并對相關經營主體的行為規范與風險防范起到引導和提示作用。
審判組織
余韜、陸燕、顧天翔
線索提供丨金融審判庭
稿件來源丨“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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