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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1年4月27日,常某與陸某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登記在陸某名下的兩輛貨車(車牌號分別為吉××1、吉××2)歸常某所有。離婚后,雙方并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2021年6月27日,陸某雇傭馬某駕駛其中的吉××2號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令陸某賠償受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陸某未履行義務,受害人家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2年8月,執行法院查封了登記在陸某名下的上述兩輛貨車。
常某得知后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主張根據離婚協議兩輛貨車應歸其所有。雖然未辦理過戶,但自身享有物權期待權,請求法院停止對兩輛貨車的執行。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兩輛車的情況有所不同。對于吉××1號車輛,在離婚后該車并未由陸某實際占有,且交通事故債務發生在離婚之后,不存在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情形,該車實質上已不再成為陸某的責任財產,故裁定中止對該車的執行。
對于吉××2號車輛,雖然離婚協議約定歸常某所有,但該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仍由陸某實際占有和使用,生效判決也認定該車系陸某所有,故常某的異議不能成立,法院駁回了其對吉××2號車輛的執行異議。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動產物權變動核心在于“交付”,而非協議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車輛等動產而言,所有權的轉移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登記僅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真正決定物權歸屬的關鍵,在于是否完成了“交付”——即權利人是否實際取得了對動產的占有和控制。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歸屬的約定,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內部約定,其性質是債權意義上的原因行為,而非物權變動的直接依據。只有在相應動產完成交付后,物權才發生轉移。如果協議簽訂后,動產仍然由原權利人占有、使用、控制,那么法律上該動產的所有權人并未發生變化,仍然屬于原權利人。
本案中,常某與陸某雖然約定兩輛車歸常某所有,但吉××2號車輛在離婚后仍由陸某實際駕駛、占有,甚至用于雇傭運輸并發生交通事故,那么法律層面上該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仍是陸某,常某僅享有請求陸某履行交付義務的債權請求權,但該權利不足以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
二、實際占有狀態決定是否屬于責任財產
一般而言,法院只能對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采取強制措施。責任財產的范圍,取決于被執行人依法享有所有權或實際控制權的財產。對于動產而言,登記在外觀上具有初步的推定效力,但更重要的是實際占有狀態。
本案法院對兩輛車作出了不同的處理,正是基于這一原理。吉××1號車輛在離婚后并未由陸某實際占有,即該車脫離了陸某的控制范圍,不再屬于其責任財產。而且,交通事故債務發生在離婚之后,與常某無關,不存在夫妻合謀逃避債務的嫌疑。因此,法院認定該車實質上已不屬于陸某的財產,應予中止執行。而對于吉××2號車輛,由于陸某一直實際占有和使用,該車的登記與占有等外觀狀態均指向陸某,法院將其作為責任財產予以查封并無不當。
三、離婚協議約定僅具有對內效力,未經交付不得對抗外部債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而非“具有物權效力”。這意味著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履行,但在履行完畢之前,該約定并不能直接對第三方產生對抗效力。
具體到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對外負債,而案外人僅憑離婚協議主張動產歸其所有,但該動產仍由被執行人占有,法院通常會認定協議約定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因為申請執行人作為外部債權人,對動產的外觀狀態(登記+占有)產生信賴,這種信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案外人能夠證明其已經實際取得了動產的占有,其權利才能排除執行。
本案中,常某對吉××2號車輛既未辦理過戶,也未實際占有,其權利狀態僅是停留在紙面上的債權請求權,遠未達到可以對抗法院強制執行的物權期待權程度。因此,法院駁回其對該車的異議,符合基本法理。
律師寄語
離婚協議不是“護身符”,寫在紙上的權利不等于握在手里的權利。對于車輛、設備、家具等動產,只有完成了實際交付,把鑰匙、證件等實物真正轉移到自己手中,法律上的所有權才算真正轉移。如果只簽協議不交付,一旦對方對外負債,這些動產極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拍賣,屆時只能以債權人的身份去主張賠償,而無法直接要回財產。
實踐中,很多人在離婚時出于各種原因沒有及時完成動產交付和過戶。這種安排看似省事,實則埋下了巨大的風險。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簽訂后,盡快完成動產的實物交接和登記變更;如果對方確實需要使用,也應當明確約定租賃或借用關系并保留好相關證據,避免被認定為未交付。法律保護積極行使權利的人,而非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對于機動車等動產而言,鑒于變更登記手續相對簡便,在沒有客觀障礙的情況下,請千萬不要拖延。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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