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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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張某名下家用小型轎車交強險到期后未及時續保,長期在無交強險、無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狀態下駕車上路行駛。某日,張某駕駛車輛在城區道路行駛時因觀察不周,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本次事故造成李某醫療費16200元、誤工費及護理費2800元、車輛維修費1600元,各項損失共計20600元。張某認為雙方均存在過錯,應當按照主次責任比例分擔損失,承擔賠償費用,雙方協商未果,李某遂訴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交強險屬于國家法律規定的機動車強制性保險,依法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只要機動車一方負有事故責任,無論承擔的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還是同等責任,均應當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法定責任限額內優先全額承擔賠償責任,該部分賠償不適用事故責任比例劃分,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再按照事故過錯比例分擔。本案中,張某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案涉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財產損失均未超出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對應20000元損失依法應由張某全額自行承擔,剩余超出交強險部分的600元損失按照主次責任由張某承擔70%即420元,遂最終判決張某共計賠償李某20420元。同時,交管部門依法對張某未投保交強險上路的違法行為采取扣車措施,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律師說法
律師表示,交強險賠付規則僅區分機動車有責、無責,不區分具體責任大小,現實中很多車主存在“非全責就不用全額賠償”的誤區,實際上未投保交強險的,原本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限額內賠償責任全部轉移由車主個人承擔,不能按事故責任分攤;車輛脫保上路不僅面臨扣車、罰款的行政處罰,還會在發生事故后喪失商業險理賠資格,絕大多數商業險條款均明確車輛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商業險不予賠付,導致全部損失自行承擔,且交強險僅賠付事故第三方損失,不賠付車主本人及車上人員損失,廣大車主切勿因短期省錢僥幸脫保,無論車輛是否經常使用,均應按期投保交強險,有效規避行政處罰和高額侵權賠償風險。同時,交強險是法定強制保險,不是可選擇性商業保險。廣大車主應自覺按期續保交強險,合法安全上路。
四、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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