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女子劉某作為伴娘參加朋友婚禮。她稱在返程時乘坐新郎方安排的私家車,途中發生車禍致多處骨折,重傷住院治療86天。新郎父親郭某為其墊付醫藥費15737元。
事后,劉某起訴涉事方,法院判保險公司及肇事司機賠償護理費、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5.6萬余元。郭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劉某要求返還墊付款15737元。劉某辯稱,其擔任伴娘系無償幫助,郭某墊付行為系自愿贈與或道德補償,郭某的起訴屬于“反悔道德行為”。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遼寧莊河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判令劉某返還郭某墊付醫藥費15737元。
伴娘參加婚禮返程遇車禍
重傷住院86天獲賠5.6萬
法院認定,劉某系郭某兒媳婦賈某甲的朋友。2024年10月20日,劉某以賈某甲伴娘的身份參加郭某兒子的婚禮。婚禮結束后,劉某乘坐郭某安排的私家車行至某路口東20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劉某受傷。當時,劉某被送往某甲醫院治療,郭某為劉某墊付了急救治療費、住院押金等共計15737元。發生交通事故時,劉某無家人和親屬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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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與新聞無關 據圖蟲創意
判決書顯示,2024年10月20日13時03分許,范某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行至事發路段,與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載乘賈某甲、張某、劉某、賈某乙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范某、于某、賈某甲、張某、劉某、賈某乙受傷和劉某衣物損壞的后果。經當地交警大隊認定,于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范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賈某甲、張某、劉某、賈某乙均無事故責任。
事發當日,劉某診斷為左髖臼骨折、左髖關節脫位、左股骨頭骨折、左側前額開放性損傷等傷情,并住院治療86天,住院期間一級護理3天、二級護理83天……2025年1月15日,劉某出院后前往某乙醫院就診,診斷為骨痛、髖臼骨折等,醫囑復查CT。劉某于2025年1月30日、2月15日前往某丙醫院就診,醫囑為休息貳周等。劉某在上述治療期間內花費醫療費44536.77元。
2025年4月,劉某就事故損失向沈陽市某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劉某護理費26280元、誤工費13720元;范某賠償劉某醫療費11561.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80元、誤工費2028元、交通費120元、復印費25.35元。該判決作出后,范某不服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判決:駁回范某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新郎父親起訴返還墊付款
一審判伴娘返還15737元
郭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劉某訴至莊河市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墊付的15737元。庭審中,劉某辯稱,其擔任伴娘系無償幫助,新婚夫婦作為活動組織者和受益者,對伴娘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郭某墊付行為系自愿贈與或道德補償,且郭某在墊付費用后將全部醫療費票據原件取走,導致其無法向肇事方索賠,若再返還郭某將遭受雙重損失。她認為,郭某的起訴屬于“反悔道德行為”,請求法院駁回郭某的全部訴求。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劉某作為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其損失已經沈陽市某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獲得賠償,在此情況下,劉某對郭某墊付費用的持續占有,沒有法律依據,其依法應當予以返還。故郭某的訴訟請求,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對劉某提出其發生交通事故是因為參加郭某兒子和兒媳的婚禮以及乘坐郭某方安排的車輛所致,郭某的墊付行為為無償行為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舉辦結婚宴是我國傳統的民風民俗,劉某作為伴娘參加結婚宴,通常是女方選擇和邀請的,并不是郭某所能選擇和作出決定的;郭某方安排乘坐車輛,主觀上是方便劉某的出行,客觀上并非郭某駕駛車輛引起交通事故,因此,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郭某并不存在過錯。在此情況下,劉某要求認定郭某墊付行為為無償行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劉某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故劉某該抗辯意見,亦不能成立。
綜上,郭某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據,法院予以保護,遂判決:劉某返還郭某墊付醫藥費15737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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