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走機構、收入要納稅!醫生院外會診費“陽光化”提速
醫生“飛刀”新規來了。
6月1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5號),對施行已達21年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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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受關注的是《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修改,首次明確要求:“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師外出會診費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并依法納稅。”
這一修訂引發行業熱議,其中一種較為普遍的解讀是:長期游走于灰色地帶的醫生“飛刀費”私下現金交易模式正式被納入制度監管軌道,優質醫療資源跨院流動將在“陽光化”框架下運行。
21年來首次修訂:
費用走機構、收入要納稅
原版《暫行規定》由原衛生部于2005年發布,是國內較早時期制定的、較為系統全面地規范醫師外出會診行為的文件,今年為首次修改。
據悉,原《暫行規定》已提出“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且明確規定:“會診費用由邀請醫療機構統一支付給會診醫療機構,不得直接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
但因缺乏對會診醫療機構“如何向醫師分配、是否納稅”的明確規定,現實中大量會診費仍通過患者或邀請方直接以現金、微信轉賬等方式交付專家個人,既脫離財務監管,也造成稅收流失。一旦涉及醫療糾紛,私下交易因無票據留痕,醫患雙方均面臨舉證困難。
如今,修改后的《暫行規定》明確:“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師外出會診費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并依法納稅。”也就是說,“飛刀費”將不能再以現金紅包的形式直接塞進醫生口袋。它必須走“公對公”的通道,由邀請醫院統一支付給會診醫院,再由會診醫院按制度分配給醫生,并依法納稅。
《暫行規定》還進一步規定:“會診醫師享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且應當體現其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醫師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完成會診任務的,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會診醫師的報酬標準。”
與之相呼應,修改后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明確,一名醫師只有一個主執業機構,多點執業醫療機構都為其他醫療機構。在醫師開展多點執業時,需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增加執業機構手續,注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與此同時,《暫行規定》還新增條款明確:醫師擅自外出會診或在會診中違反相關規定、索要或非法收受財物的,由主執業機構記入醫師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檔案,涉嫌違法的按《醫師法》第五十六條追究責任;醫療機構疏于對本機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以及邀請發起方醫療機構對醫師會診管理混亂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會診費“陽光化”提速:
制度紅利釋放,落地配套待考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5號出臺后,引起業內廣泛熱議。
在業界人士看來,新規并非限制專家外出會診,更不是否定醫生技術勞動價值,而是將既往模糊地帶“陽光化”。一方面,明確醫生享有獲取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且報酬應體現技術價值,法定節假日會診還應提高標準,這在部門規章層面首次對醫師會診報酬屬性作出正向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機構對機構結算—醫院建章分配—依法代扣個稅“的閉環,使醫生收入合法、透明、可追溯,避免因收取大額現金被誤讀為”收受紅包“,也降低醫生個人的法律和廉政風險。
對患者而言,今后院外專家會診或手術費用將通過邀請醫院按當地價格政策統一收取并開具票據,改變過去“先談價、私塞信封、無憑據”的操作模式,費用透明度顯著提升。
對基層醫院而言,有了明確的制度依據,邀請上級醫院專家下沉不再瞻前顧后,有助于推動優質醫療資源向縣域和基層有序輻射。
不過,修改后的《暫行規定》要真正從紙面走向實操,仍有待各地配套制度的細化與落實。
首先,是會診收費標準,目前多數地區仍執行多年前制定的政府指導價,與專家跨區域出診的時間成本、技術難度存在落差,部分地區已開始探索市場調節價或自主定價備案,但全國層面尚未統一;
其次,是院內分配制度,大型三甲醫院需盡快制定外出會診費用分配辦法,明確扣除比例、差旅報銷標準及個稅代扣流程,這需要人事、財務、醫務多部門協同;
再次,是多點執業與臨時會診的邊界,修訂后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重申一名醫師只有一個主執業機構,其他執業機構屬多點執業,須依規辦理增加執業機構手續,這與臨時性外出會診需嚴格區分,防止責任懸空。
隨著各地配套價格政策和院內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費用走機構、報酬可分配、收入要納稅、責任能追溯”或將成為外出會診的新常態。
信息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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