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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借款領域,部分銀行除收取約定利息外,另以財務顧問費、融資咨詢費等名義向借款人收取費用,實質抬高了融資成本。此類收費安排究竟是真實服務對價還是變相利息,直接關系到合同效力與合規邊界。針對該普遍爭議,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吳亞律師結合現行法律與裁判規則,提煉出變相利息的認定與規制要點,供實務參考。
穿透審查界定服務費的真實性質
吳亞律師強調,判斷服務費性質應采納穿透式審判思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銀行若未提供與收費相匹配的實質性服務,僅以“顧問”之名分拆利息,即構成通謀虛偽表示,所涉費用應被還原為利息。同時,《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一條明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等名義變相收取利息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予以酌減乃至不予支持。這要求銀行必須留存服務協議、工作記錄及成果文件,以充分證明“質價相符”,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穿透審查之下,任何缺乏真實服務對價的費用安排,均難以獲得司法保護。
利息總和上限與格式條款效力
吳亞律師進一步指出,融資成本總和受剛性司法上限約束,且銀行格式條款面臨更嚴審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確立了“禁止高利放貸”的一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金融借款合同中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服務費等變相利息若并入總和超出該限度,將當然喪失強制執行力。此外,銀行通常以格式條款約定上述費用,若未履行合理提示說明義務,或存在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及第四百九十七條,借款人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或歸于無效。這警示銀行,融資總成本應以顯著方式披露,條款設計須兼顧公平,否則將面臨否定性評價。
吳亞律師總結認為,變相利息的司法規制已形成“實質重于形式”的審查閉環。金融機構應盡快重構服務收費合規體系,將“質價相符”原則嵌入每一項顧問類協議,確保服務內容、對價與留痕三統一,并主動向借款人明示年化綜合融資成本。對于借款人而言,審慎查閱收費依據、及時就缺乏服務實質的費用提出抗辯,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路徑。回歸利率管理的法治本源,方能推動銀行借貸市場走向更透明、更公平的良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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