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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到期,
提前換了新證,
本以為萬無一失。
可一場事故后,
保險公司指著新證上的日期說:
“事故發(fā)生時,你的駕照還沒‘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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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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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趙某駕駛登記在兒子名下的車輛,沿路行駛時撞上案外人宋某停放的車輛,致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車在B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宋某車輛損失定損為4592元,B保險公司未予賠付。宋某遂向自己投保車損險的A保險公司申請理賠,A保險公司賠付后,宋某出具權益轉讓書,將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A保險公司。訴前調解階段,趙某已支付交強險之外的賠償款2592元,僅剩交強險限額內2000元未付。A保險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
審理裁判
趙某初次申領駕駛證為2017年5月26日,有效期6年。事故發(fā)生后換發(fā)新證,準駕車型C1,有效期限自2023年5月26日至2033年5月26日,副頁注明“自2023年5月6日至有效起始日期有效”,舊證已收回。
B保險公司抗辯,新證自5月26日起生效,事故發(fā)生于5月18日,早于生效日期,舊證已過期,故不應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A保險公司賠付車損險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向責任方及承保交強險的B保險公司追償。關于B保險公司抗辯意見,結合副頁記載,換證過渡期間駕駛證效力連續(xù);且B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事發(fā)時駕駛證無效,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據此,判決B保險公司支付A保險公司賠償款2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趙某已在訴前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01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遭受損失,已向自身投保的保險公司獲得理賠的,該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本起糾紛中,A保險公司賠付車損險后,有權向責任方及承保其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追償。
02
駕駛證換證過渡期間的法律效力認定
駕駛證初次申領有效期屆滿后換發(fā)新證,新證起始日期與原證到期日相銜接,且新證副頁注明過渡期間有效的,換證過渡期間駕駛證應認定為有效。保險公司以新證領證日期在事故之后為由主張駕駛證無效的,應承擔舉證責任;未能舉證的,其抗辯不能成立。
03
保險公司的抗辯應遵循誠信原則
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保險機構,對駕駛證換證規(guī)則及效力認定應熟知,以2000元交強險款額為爭議焦點提出欠缺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抗辯,既增加了當事人訴累,也有違保險行業(yè)誠信經營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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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致駕駛員:
駕駛證到期前90天即可換證,盡早辦理。換發(fā)新證后,務必保管好駕駛證副頁,上面記載的“過渡期有效”信息,是換證期間駕駛資格不中斷的直接證明。
致保險公司:
應誠信理賠,合理審查。不能利用日期上的細微差異隨意拒賠,否則不僅輸了官司,更損害行業(yè)信譽。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莊倩倩、朱靜
終審 | 楊 清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圖片均來源于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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