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件事實
2023年6月,陳先生與朋友劉某共同飲酒后,陳先生明知劉某已飲酒,仍將其名下車輛交由劉某駕駛并乘坐。劉某駕車途中車輛失控翻入溝內,致陳先生重傷:遲發性脾破裂行脾切除術(八級傷殘)、腰1及腰4椎體粉碎性骨折(九級傷殘)。交警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未投保任何保險。經查明,陳先生與劉某均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天津會通律師事務所代理陳先生提起訴訟,主張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65萬余元。法院最終判決劉某賠償陳先生30.4萬余元,陳先生自擔50%損失。(本文案例信息來源于公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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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 交警認定劉某全責,為何法院判決劉某僅承擔50%賠償責任?
-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人,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予支持?
- 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對賠償有何影響?
- 車主將車輛交由飲酒人員駕駛,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法院裁判要旨
- 責任比例:陳先生在明知劉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交予其駕駛并乘坐,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依據《民法典》第1173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認定劉某承擔50%責任,陳先生自擔50%。
- 精神損害撫慰金:劉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5條,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故駁回陳先生2萬元精神撫慰金主張。
- 賠償范圍:法院認定醫療費5342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8962.2元、誤工費22405.5元、殘疾賠償金35427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56357.76元、交通費4280元、鑒定費2940元,合計609439.74元,由劉某按50%賠償304719.87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陳先生雖非駕駛人,但其作為車主和車輛提供者,明知劉某飲酒仍將車交其駕駛,屬于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行為。法院據此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符合過錯相抵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5條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本案劉某已被追究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故陳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無法律依據。
關于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交強險。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導致本可在交強險限額內(死亡傷殘18萬元)獲得全額賠償的部分,因未投保而由侵權人個人按50%賠償,陳先生實際少獲賠約9萬元。
本案啟示
- 車主將車輛交由飲酒人員駕駛的,可能面臨刑事和民事雙重法律責任。即使不參與駕駛,明知他人飲酒仍提供車輛,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在民事上將因自身過錯被減輕侵權人責任,自擔部分損失。
- 駕駛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予支持。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若侵權人已被追究刑事犯罪,法院通常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應在訴訟前了解規則,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 交強險是法定強制保險,未投保將嚴重影響受害人獲賠。本案陳先生因未購買交強險,損失了交強險限額內本可全額獲賠的部分。交強險不應被忽視,其在事故發生時能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
- 車主應妥善管理名下車輛,不可輕易出借給飲酒人員。陳先生雖非駕駛人,但作為車輛所有人,在刑事和民事兩方面均承擔了不利后果。車主的審慎義務,不可輕視。
(本文根據公開判決信息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文中律師及律所信息來源于公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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