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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即將到來
很多商戶和個人在“買買買”過程中
為了圖方便、省事情
往往不簽訂書面合同
僅靠口頭約定或微信溝通完成交易
一旦發生貨款拖欠、產品質量等問題
又因存在買方、賣方
委托人、簽收人等多方主體
導致無法辨別誰才是
真正的買賣合同相對人
下面隨小編一起來看看
該如何正確認定真正的交易主體
明確責任承擔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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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3月起,蘇某甲通過微信多次向陳某訂購茶葉包裝盒,送貨地址為“湖南省長沙市xx號”。
交易期間,由蘇某乙于2022年6月25日向陳某支付貨款10,000元,于2022年10月19日支付10,000元。蘇某甲與陳某于2024年3月3日進行結算,蘇某甲尚欠貨款140,786元。對賬后,陳某多次向蘇某甲、蘇某乙催討貨款,但均以各種理由拖延,陳某認為其已按照約定將貨物交付至指定地點,蘇某甲、蘇某乙未能及時付清款項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蘇某甲至今未支付尚欠貨款,致陳某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茶葉包裝盒買賣交易由蘇某甲向陳某下單,陳某送貨至蘇某甲指定的地點,陳某通過微信發送的對賬單據上其亦自行載明“蘇某甲”,故案涉買賣合同相對方是蘇某甲。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見蘇某甲指示蘇某乙付款并告知陳某,故蘇某乙通過微信支付部分貨款系代蘇某甲支付,陳某對蘇某乙支付的款項也自行確認是代蘇某甲支付,在后續的催款中,陳某發送給蘇某乙的對賬單據上也載明主體是“蘇某甲”,故蘇某乙不是共同經營案涉買賣交易的主體。本案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蘇某乙有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陳某以蘇某乙支付貨款為由,主張蘇某乙加入本案債務,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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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判決:蘇某甲應支付陳某貨款140,7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泉州中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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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常出現因買賣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原告將與之相關的主體全部列為被告訴至法院,并要求承擔共同給付責任,在此情況下,確定合同的相對方、認定合同的責任承擔者是審理該類案件的焦點所在。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體現的是合同的相對性,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指合同只在特定締約主體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張合同權利,也不負擔合同義務。
本案中,關于蘇某甲是否為本案的合同相對人,因案涉茶葉包裝盒買賣交易由蘇某甲向陳某下單,陳某送至蘇某甲指定的地點,陳某提供的對賬單上亦載明“蘇某甲”等字眼,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蘇某甲系案涉買賣合同的相對方;關于蘇某乙是否屬于債務加入,成為本案的合同相對方,根據法律規定,債務加入是在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人又加入原來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這里需要第三人有債務加入的明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蘇某乙在陳某與蘇某甲交易過程中,僅為蘇某甲向陳某代為支付部分貨款,且陳某并為此注明“收到蘇某甲1萬元”等字眼,蘇某乙并未與陳某有產品款式、規格、訂購等交易行為,本案的證據無法證明蘇某乙同意承擔共同償還貨款,不符合債務加入的情形,因此,本案蘇某乙的行為不屬于債務加入的情形,也不屬于案涉買賣合同的相對方,不予認定承擔案涉買賣合同的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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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此提醒,部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未簽訂書面合同出現合同相對方混同的情形,認定合同相對方比較困難。因此,在日常交易過程中,要注意保留交易、付款憑證,能夠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盡量訂立書面合同,書面合同中將雙方權責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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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來源:官橋法庭
本期編輯:融媒體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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