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鼓引發的血案……
近日,朱一龍在Lululemon長城活動中擊鼓被指使用日本太鼓,品牌方與藝人工作室至今未作正式回應。
其實這種事情在娛樂圈也不少見,趁這個事件,正好梳理一下各方責任。
比較離譜的一個有關品牌方的公開信息是,活動內部流程表曾標注該環節為“太鼓”,對外宣傳卻是“擂響中華大鼓”,事發后品牌方只私下刪改文案,也不作公開澄清。
我看到也有人說是假圖,的確,我還沒看到權威媒體或官方文件做原件核驗。
若這些文件最終被證實為真(尤其“內部明確叫太鼓、對外仍稱中華大鼓”),那品牌方的法律風險極大,可能涉嫌宣傳誠實信用問題,構成《廣告法》框架下的“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虛假宣傳”的風險。
但如果它只是斷章取義的P圖,卻被放大成“蓄意欺騙”,那傳播者也要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
而對朱一龍及團隊而言,雖然法律上有注意義務,但要求一位非打擊樂專業的演員在現場逐一鑒別鼓身形制的東亞譜系,我認為這也超出了合理注意義務的法定標準。
從法律上看,表演道具由品牌方與承辦團隊采購提供,藝人按腳本完成流程,個人不應為主要責任方。
寫完,粉絲主要糾結這個圖不是這次活動的。
其實,我上面都寫了可能的名譽侵權責任呀。
沒辦法,只能圈重點。
于是我又寫了一篇。
有看到一些粉絲的留言,事件更清晰一些。
目前更多的信息表示,似乎是用2015年的舊圖或者別的活動的流程表,引導大眾關聯聯想到本次事件。
也就是被當作“本次活動的內部證據”拿出來,用來強化一個結論:品牌方明知是日本太鼓還對外寫“中華大鼓”,構陷意圖有點明顯。
# ,把“時空錯位的材料”包裝成“本事件的實錘”,用“格式像內部文件”的外衣,引導公眾完成一次“有罪推定式聯想”,發布者及傳播者會不會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名譽本質上是對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那么,在本案的“移花接木”場景里,最常見的違法形態是這樣的邏輯:
把“別的活動材料”暗示成“本次活動的內部文件”,并在傳播中配套結論性定性,一旦前面這些內容被證明與本次無關,那么事實部分就存在誤導可能。
同時,在認定方面,司法實踐中對“斷章取義或剪輯拼接引導誤認”的結論很明確:
例如把不完整信息制成內容發布、用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拉動情緒并導致對方社會評價降低,可被認定存在過錯、構成名譽權侵權。
換句話說:你不需要P一個“假公章”才叫假證據;把“真的舊素材”放進“錯的事件語境”里,并讓人相信它是本案證據,一樣涉嫌侵權。
普法就是這么有趣,你不知道你會面對什么樣的受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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