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件事實
2024年4月,天津北辰。姬女士騎電動自行車與房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交警認定房某全責。姬女士傷情:右足跖骨粉碎骨折、肋骨多處骨折,住院8天。經司法鑒定,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300萬元)。姬女士起訴主張損失17.6萬余元。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7萬余元,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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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 保險公司不認可鑒定結論(傷殘等級、誤工期),但未提供反證,鑒定結論是否采信?
- 手寫收據能否作為醫療費賠償依據?
- 鑒定費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 殘疾輔助器具費(電動車)是否應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 鑒定結論:鑒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保險公司不認可但未舉證,抗辯不予支持,采信十級傷殘及三期。
- 醫療費:手寫收據非正式票據,不予支持;正規醫療費票據核算為19064.07元,予以確認。
- 鑒定費:依據《保險法》第64條,鑒定費系查明傷情的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 殘疾輔助器具費:電動車非輔助肢體功能的器具,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保險法》第64條規定,為查明保險事故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屬于此類費用。法院委托的鑒定意見具有較高證明力,對方不認可但未舉反證的,法院予以采信。醫療費須以正規票據為憑,手寫收據無效。
本案啟示
- 司法鑒定結論是核心證據,保險公司口頭抗辯無效。
- 醫療費保留正規發票,手寫收據無法獲賠。
- 鑒定費保險公司必須承擔,可援引《保險法》第64條。
- 殘疾輔助器具費限于功能性輔助器具(拐杖、輪椅等),電動車不屬于。
(本文根據公開判決信息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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