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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用重慶的一個真實案例,幫大家理清幫人代購毒品和販賣毒品的邊界到底在哪里。
李某隆的朋友卓某友是吸毒人員。2022年2月14日,卓某友讓李某隆幫忙買一套毒品(冰毒0.1克加麻古四分之一顆),李某隆收了500元,然后聯系上家,把取貨地點告訴卓某友,卓某友自己去拿。這一單,李某隆從中賺了200元。
2月15日,卓某友又讓李某隆幫忙買一套同樣的毒品。這次李某隆聯系上家,上家說毒資300元加20元車費,共320元。卓某友微信轉賬320元給李某隆,李某隆一分不少全部轉給了上家,然后又把取貨地點告訴卓某友,卓某友自己去拿。這一單,李某隆沒賺一分錢。
一審法院認定李某隆兩次都構成販賣毒品罪,判了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追繳違法所得820元。李某隆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改判:第一次(賺了200元)構成販賣毒品罪;第二次(分文未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也不構成其他毒品犯罪,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最終,李某隆的刑期從十一個月降到了九個月(只罰第一次),沒收違法所得也改成了500元。
為什么第二次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很多人以為只要參與了毒品的交易,就是販賣毒品,其實法律沒這么簡單粗暴。
(一)販賣毒品罪的核心是賣
販賣毒品罪,打擊的是以牟利為目的出售毒品的行為。
法院在判斷時,關鍵看三點:有沒有從中賺差價?有沒有跟賣家商量好一起賣?有沒有主動推銷、囤貨待售?第二次代購中,李某隆把卓某友的320元原封不動轉給上家,自己沒留一分錢,沒有牟利目的,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和上家是合伙賣毒,所以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二)法律有明確規定:無償代購少量自用毒品,不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根據《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業內稱武漢會議紀要)的規定:沒有證據證明代購者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代購毒品,代購者也未從中牟利,代購毒品數量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如果數量沒達到標準,也沒有運輸等行為,就不構成犯罪,按一般違法處理。
本案第二次代購的毒品總重量只有0.123克,遠低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門檻(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所以連非法持有毒品罪都不構成,只是一般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即可。
這里要糾正一個常見誤解:很多人以為手里有毒品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實不然。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明確的數額門檻,少量持有自吸,通常只受行政處罰(如拘留、罰款等),不構成犯罪。
(三)代購也違法,遠離毒品才是根本
本案第二次代購雖然沒定罪,但仍然是一般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你進行拘留、罰款。更重要的是,毒品對人的傷害是不可逆的。
幫朋友代購,看似講義氣,實則是在幫他走向深淵,也把自己置于法律風險之中。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因為幫朋友代購毒品被刑事立案,請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律師可以幫助你分析在案證據中是否有牟利的證明,數量是否達到入罪門檻,行為屬于代購還是居間販賣,從而爭取無罪或罪輕處理。
(本文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寫,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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