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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科技局,各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浙江省國際聯合實驗室的全過程規范管理,我廳對原《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建設方案》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浙江省國際聯合實驗室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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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際聯合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總體外交戰略,推動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規范和加強省國際聯合實驗室(以下簡稱“聯合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聯合實驗室,是指由省科技廳按照我省國際科技合作總體規劃布局設立,依托具備條件的省內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與國(境)外相關機構合作建設的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
第三條聯合實驗室的建設運行要堅持戰略導向、任務導向,切實服務支撐國家總體外交大局和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著力打造最優開放創新生態,提升在全球的科技影響力和引領力。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條聯合實驗室是統籌開展高水平聯合研究、高層次人才交流、高質量成果轉化的國際科技合作載體,是打造國際化科研生態、構建浙江特色科技創新開放環境的重要平臺,是加快融入全球創新網絡、引領全球科技治理的關鍵力量。
第五條聯合實驗室建設重點任務包括:
(一)服務國家總體外交大局。推動與重點區域、國家的科技合作,貢獻一批務實合作成果與特色亮點案例,為服務中國特色大國外交注入動能。
(二)產出高水平聯合研究成果。聚焦“315”科技創新體系,對標全球頂尖創新機構,推進雙方共同關注領域聯合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和產業前沿關鍵技術研發。
(三)暢通科技人才交流渠道。通過聯合培養、學術研討、短期培訓、訪問交流等形式,與海外合作伙伴共同培養高水平、國際化的科研與管理人才。
(四)引領產業鏈全球合作。優化整合與配置全球研發資源,通過技術合作、標準互通、規則對接,支撐構建國際競爭力強、安全韌性強的浙江特色現代化產業體系。
(五)推動與共建國家民心相通。加強先進適用技術等示范推廣,促進技術轉移、成果轉化以及創新資源開放共享,有效提升共建國家在科研能力、產業發展、民生改善等方面的獲得感。
(六)構建科技創新開放環境。在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穩妥推進科研信息、科學數據、科研用物品、科研人員等跨境流動,積極參與和發起國際科技組織,建設國際化科研環境。
第六條聯合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
(一)前沿技術研究類。聚焦基礎前沿和高技術領域,與全球頂尖的科研機構開展聯合研發和人才培養,力爭取得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重大原創成果。
(二)產業協同創新類。聚焦產業發展需求,通過項目合作、技術轉移、成果轉化、人才交流、研發體系共享等方式,助推相關產業在全球價值鏈的躍升。
(三)全球治理促進類。聚焦衛生健康、氣候變化、糧食安全、生態環境、減貧、可持續發展等全球共同關注的共識領域,開展技術合作與應用示范、技術培訓等,有效應對全球性挑戰。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省科技廳是聯合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聯合實驗室總體布局規劃,制定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要求。
(二)批準聯合實驗室認定、調整和撤銷。
(三)指導聯合實驗室建設運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統籌資源強化支持。
第八條各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是本地區、本部門聯合實驗室的組織推薦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聯合實驗室的申報推薦。
(二)指導聯合實驗室具體建設,統籌資源提供各類支持,協調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三)協助開展聯合實驗室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對重大事項變更等申請進行審核。
第九條 聯合實驗室的中方依托單位是建設運行與管理的主體,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聯合實驗室日常管理,在人事、財務、科研組織等方面賦予相應自主權,解決建設運行中的困難。
(二)落實建設運行所需的各項保障條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配備相應管理和工作團隊,建立與外方依托單位長效合作機制。
(三)制定建設總體方案,形成年度工作計劃并持續做好跟蹤落實與監測。
(四)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結構合理、成員穩定的核心團隊。
第四章 建設條件與認定程序
第十條 聯合實驗室的建設條件:
(一)中方依托單位應為浙江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創新主體,具備較強的科研實力和開展國際合作的基礎,配備必要的科研團隊、場地、設施、經費等條件保障。
(二)外方依托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創新主體,在所在國具備較強的科研實力和特色優勢,能為聯合實驗室提供必要的科研團隊、場地、設施、經費等條件保障。
(三)原則上依托一個中方法人單位和一個外方法人單位牽頭建設。雙方具備長期穩定合作基礎,已產出良好的合作成效,并由雙方法人依托單位簽署共建聯合實驗室的合作文件。
(四)聯合實驗室應有明確的合作領域,建立規范的運行管理制度,具備完善的科技安全預警監測和評估應對機制與能力。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擇優認定聯合實驗室。
(一)申報推薦。中方依托單位提出申報。組織推薦部門按程序向省科技廳報送推薦建議。探索將面向特定區域、國別的專業合作交流及服務機構納入推薦部門。
(二)形式審查。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要素齊全、符合建設條件的,審查通過。
(三)基礎核定。省科技廳圍繞基礎條件、科研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等維度就雙方以往合作基礎和成果進行核定。
(四)專家論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從戰略意義、合作基礎、研究內容、人才團隊、保障措施、影響力等方面進行評價。
(五)發文認定。根據基礎核定、專家論證意見,綜合考慮國別和領域區域布局,以及對外交往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擬認定名單,經決策程序后,由省科技廳發文認定。
第十二條對承擔落實重大元首外交任務、列入科技外交重點合作事項、服務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支撐重大產業合作項目等,且省內優勢單位明確的,可采取主動布局的形式,經專家論證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對批準建設的聯合實驗室,應提交建設方案,明確建設期內的建設內容和目標,作為建設期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四條 聯合實驗室應按照實體化運行的要求,在人員、經費、資產、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到相對獨立,相關事項納入遴選評審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原則上不得設立分中心或基地等。
第十五條 聯合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應具有較高的科研水平、組織管理能力和豐富的國際合作經驗,保證全職(全時)開展工作。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全職在聯合實驗室開展工作的頂尖人才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聯合實驗室設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研究方向、發展規劃、工作目標、年度工作、重大交流活動等事項。學術委員會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中方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中方依托單位聘任,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十七條 聯合實驗室建設期為3年,建設期滿后,省科技廳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通過。不通過的,限期整改,仍不通過的不再列入聯合實驗室序列。
第十八條 聯合實驗室實行年報制度,認定滿一年的聯合實驗室應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發生中外方負責人、成員、聯合實驗室名稱、中外方依托單位名稱及組織架構、主要任務或其它影響正常運行的重大事項變更的,應于變更事項發生一個月內提交申請,經組織推薦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審核通過后完成變更。未經審批或審批不通過的,不得擅自調整。
第二十條 以下情況原則上不予調整:
(一)變更合作國家。
(二)變更中方依托單位。
(三)變更外方依托單位。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動態調整
第二十一條建設期滿并通過考核后,省科技廳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評價“不合格”的聯合實驗室限期整改,組織推薦部門應強化支持與指導,明確優化提升方案,整改后下一次評價仍不合格的,取消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連續兩次評價“優秀”(含建設期滿考核),作為“標桿型聯合實驗室”。
第二十三條 經推薦被認定為國家“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的,不再作為聯合實驗室管理,按照科技部相關辦法進行管理和支持。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導致不適宜繼續納入聯合實驗室序列的,中方依托單位可按程序申請主動退出。如其實際合作活動和成效不受影響,符合條件的,可納入省科技廳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序列。
第二十五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取消聯合實驗室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填寫年度報告、不參加績效評價。
(二)連續兩次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三)被發現在申報、提交年度報告、驗收或績效評價材料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四)發生重大外交事故,或出現影響科技安全的有關行為,并造成嚴重影響及后果的,如關鍵技術、設備、信息、數據的泄露與濫用、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等。
(五)重大事項變更未及時申請,影響聯合實驗室正常運行。
(六)其它不宜繼續作為聯合實驗室存續的情形。
第七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期滿考核和績效評價“優秀”的,按照《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補助。補助經費用于聯合實驗室開展科技合作項目支出,項目實施情況及成效作為下一輪績效評價重點內容。
第二十七條 支持標桿型聯合實驗室承擔省科技合作任務和項目。支持聯合實驗室按規定舉辦本領域國際學術論壇,承辦或參與重要國際科技交流活動。
第二十八條 中方依托單位應當落實明確的支持政策和投入措施。鼓勵組織推薦部門整合資源,為聯合實驗室提供所需的政策、經費等保障措施。上述配套政策和資金投入,納入驗收和績效評價重點內容。
第二十九條 中方依托單位應優化本單位的對外交流合作管理機制,在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在經費使用、成果處置、設備共享、人員出訪、互聯網跨境通道等方面給予聯合實驗室更大支持。
第三十條 對取得的重大合作成果,省科技廳積極推薦納入我國和相關國家政府間科技合作聯委會機制、推薦列入我省重大外事合作事項。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聯合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浙江-XX(合作國家)XX(合作領域)聯合實驗室”,英文名稱為“Zhejiang-XX(合作國家)Joint Laboratory on XX(合作領域)”。中方依托單位可按上述命名規則制作標牌在本單位懸掛。外方依托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作并懸掛標牌。
第三十二條 與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合作的聯合實驗室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建設方案》(浙科發外〔2022〕23號)廢止。
杭州數字經濟聯合會簡介
全國首家打造“開放型、平臺型、樞紐型、生態型”的數字經濟品牌組織,是由杭州市數字經濟學會聯合體(由24家相關領域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組成)及“數字中國智庫”為核心,覆蓋數字經濟相關企業近千家。先后舉辦數字經濟大講堂、數字經濟發布、數字中國智庫等助力創業創新品牌活動500多場,參與人數超百萬人次,得到各級部門領導及企業好評。“數經聯”同時承擔“長三角數字經濟聯席會議”秘書處工作,正抓住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新機遇和立足大平臺,致力于把浙江省、杭州市 “數字經濟”一號工程更好落到實處高處;著力為解決長三角發展中遇到的跨學科跨行業跨區域、社會與經濟協同的卡脖子技術等,積極建言獻策出力;助力傳統產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提升智能制造的核心技術、品牌價值與國際影響力等。期待與業界同仁和各界朋友優勢互補、協同創新、合作多贏、共謀發展、同譜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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