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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津南區。13歲男孩小張過馬路被代某駕車撞傷,致腰3、4椎體壓縮骨折(九級傷殘)、6根肋骨骨折(十級傷殘),住院12天。交警認定代某全責。肇事車在某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200萬元。小張法定代理人委托天津會通律師事務所起訴,索賠28.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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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辯稱: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營養費每天只應給25元(原主張50元)。法院采納律師意見: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已就“非醫保不賠”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扣減不支持;營養費每天50元符合天津司法實踐。法院認定小張合理損失27.6萬余元:醫療費6969元、住院伙食補助120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9019元、殘疾賠償金24.2萬元、精神撫慰金1.05萬元、鑒定費3140元、交通費500元。判決:某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賠償19.1萬元,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8.5萬元,合計27.6萬余元。代某個人不承擔賠償,僅負擔案件受理費1683元。判決已生效。
本案警示:保險公司扣非醫保須舉證;未成年人傷殘應充分主張精神撫慰金;發生事故及時委托律師維權。
(本文根據公開判決信息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文中律師及律所信息來源于公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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