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吳淑艷,是北京昌平東小口鎮居民。過去兩年多,我陪著家人經歷了房屋被拆、物品遺失、處罰、多輪訴訟與投訴,全程我都堅持理性反映問題,沒有任何過激言行,更不針對任何個人和單位,只是想把困惑講出來,期盼能得到依規的核查與答復。
在2024年3月20日,老舊改人員到我家和我們討論拆除屋頂違建時,我們明確表示,愿意配合相關部門的拆除工作。因為當時我手部受傷,需要每日到醫院輸液換藥。希望能給我們合理的時間,安排拆除。但是,他們卻只給了我不到一天的時限。我們是3月20日晚飯后看到,貼在家門上的文書。才知道我們只有不到一天的自拆時限。因為我們無法完成這么急迫的任何,知道通過行政復議,可以讓我們獲得比較寬容的拆除時限。 我們花錢請律師申請了行政復議,可在復議期間,我家房屋的相關區域仍被實施了拆除,且拆除前未履行任何告知手續,這一情況在之后的判決中也有明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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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我們在2024年9月提起訴訟,案件在 2025年3月開庭審理,2025年7月我收到了判決。拿到判決后,我對很多內容存在疑惑,便按照正規流程申請了判后答疑。承辦人應允了我的請求,在2025年7月21日下午,用了近兩個小時的時間,對我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我的第一個疑問,是關于涉違區域的范圍認定。此前相關部門出具的文書中,明確我家涉違面積約 30 平方米,為彩鋼結構;然而,一審認定的區域為陽光房。我在答疑時詢問,判決中提及的 “陽光房”,是否等同于文書認定的 30 平方米涉違區域,承辦人答復稱,陽光房包含了整體屋頂,涵蓋了所有被拆除的部分及延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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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我家屋頂總面積約 90 平方米,其中陽光房封閉區域僅 30 平方米,剩余 60 平方米是用于晾曬衣物、被褥的開放區域。根據規劃部門針對我咨詢的回復,屋頂晾曬設施無需辦理規劃許可。
按照我的理解,對于違建應先明確認定其區域,再據此確定拆除范圍,而非先行實施拆除,再以實際拆除的范圍反向界定涉違區域。這樣的認定邏輯,我始終難以理解。
我的第二個疑問,是合規建設的界定與相關損失認定。拆除過程中,不僅陽光房被拆除,還損毀了屋頂地面、晾曬設施,導致屋頂出現漏水情況,陽光房以外的懸浮地板、防水地氈也遭到損壞。我在答疑中詢問 “合規建設處” 的具體所指,承辦人表示頂層樓板未拆除、貼墻放置,柱子不屬于合規建設,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這柱子是我家晾曬設施的立柱,按要求它是不需要規劃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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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三個疑問,是拆除造成損失的賠償核算問題。我家陽光房外的地面鋪設了懸浮地板,下方有防水地氈,拆除過程中玻璃被敲碎,碎玻璃散落各處,不僅損毀了地板,也劃破了防水地氈,僅材料費用就有數千元。根據答疑內容,賠償僅酌情認定了建筑殘值及合規部分的少量損失,共計七百多;屋頂防漏、維修產生的費用,以及因此事產生的就醫費用,均未被認定為直接損失。對此,我希望自家合規財產的實際損失,能夠得到客觀、公平的核算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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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四個疑問,也是我最為在意的,是房屋內物品的處置流程。當天相關人員并未提前告知,也未經入戶門溝通,直接通過戶外腳手架進入屋頂區域實施拆除,我們根本沒有時間清理屋內物品。判決書稱,拆除前相關部門已對屋內物品進行清理、登記,并搬運至合法區域,但我們獲取的現場視頻顯示,物品清點是在拆除之后進行的,并非拆除前。
更為疑惑的是,物品清單并非現場清點制作,而是由外部提前準備好帶入現場,現場人員僅按照清單逐一搬運。對于不在清單中的物品,有的他們假裝沒看見; 有的他們有看到,也說到,但是卻未寫入清單中。我就此問題向承辦人提問,得到的答復是不對登記行為的規范性進行評價,僅認可存在登記行為。我一直想知道,物品處置的流程是否規范,未登記、遺失的物品又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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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到,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對相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但在本案中,判決書的表述、現場視頻呈現的事實、判后答疑的解釋,三者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關于合法性審查的標準與尺度,我始終未能得到明確解答。
作為一名普通居民,我始終相信公平公正,兩年多來從未有過任何過激言行,一直通過正規途徑反映合理訴求。我沒有任何額外的訴求,只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結合判決書、現場視頻、判后答疑記錄等,對涉違區域范圍、合規建設界定、損失賠償核算、物品處置流程等疑問逐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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