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底,海口官宣發布了《海口市安居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一紙新規牽動著無數買房人的目光。
就在初稿面向全民征集剛過去半年的時候,海口安居房政策優化再一次迎來關鍵節點。
就在昨晚,海口發布了再次公開征求《海口市安居房管理實施辦法(送審稿)》意見的公告。(全文附文末)
這個操作就是再告訴我們,醞釀多日的海口安居房新政,正式進入倒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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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樓哥先帶大家厘清一個關鍵信息,本次公示文件并非正式落地條例,而是政策打磨后的送審稿版本。
也就是說,去年10月的征求意見稿屬于“初稿草稿”,面向全社會廣泛征集方向、大范圍優化框架。
如今的送審稿,相當于是打磨成型的完整方案,整體制度、條款細則基本敲定,僅針對細節面向各界收集收尾意見。
還是看不懂沒關系,樓哥打個比方你就懂了。
這次的征求意見稿,相當于考卷已基本作答完畢,就等著最后一輪查漏補缺,然后最終交卷。
關于前后兩次的海口安居房管理辦法,有啥變動?
咱大概捋了一下,有的地方做了優化調整,門檻放寬了、細則也更完善了,具體調整如下
1)單身申購門檻下調:舊版要求單身滿28周歲才可單獨購房,這次直接降至年滿18 周歲,年輕剛需上車門檻大幅降低;
2)審批效率提速:購房資格審核周期由原先30個工作日縮減至20個工作日,縮短群眾等待周期;
3)新增改善型換購制度:購買安居房滿3年,因家庭人口增加造成人均住房面積不達標,可依規申請換購一次100㎡以上大戶型,解決剛需家庭后期居住擴容難題
4)優化人才與優撫配套政策:服役滿2年的退役軍人,不用硬性繳滿兩年社保個稅;高端緊缺人才年度在瓊居住最低降至90天,告別一刀切183天居住要求,貼合自貿港引才需求
5)保障圈層擴容:三沙市合規居民與引進人才可申購海口安居房,打破地域壁壘。
6)細化閑置房源處置、不動產權備注條款:明確非親屬落戶居住需要經過政府產權持有方審批,規范安居房日常使用。
至于大家最為關注的,產權分配、售價不超商品房均價60%、滿5年可補繳費用辦理全產權等核心制度,全部維持原有標準不變。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送審稿意見征集從6月5日啟動,截止時間定在6月14日,只有10天征集窗口期。
這么短的周期,也再一次印證了新版海口安居房政策內容已經高度完善。
樓哥賭一包辣條,本輪意見匯總微調結束之后,海口安居房新政很快就會官宣落地!
待新政落地之后,海口安居房從申請、審核、配售、后期流轉全鏈條,都將迎來系統性升級。
如此一來,既能夯實本地剛需住房兜底保障,留住自貿港各類人才,也可以盤活存量閑置安居房源,讓海口保障房市場走向規范化。
對于打算上車安居房的剛需買房人來說,全新的購房窗口期,已經在路上!
最后,樓哥再悄悄透露一嘴,目前海口安居房不僅可選性非常豐富,而且紛紛加入進了卷產品、卷配套、卷學校和卷價格之爭!
不少安居房項目,對標優質公辦名校、配齊商超醫療配套,戶型做工、小區園林品質也在升級,性價比相當美麗。
如果不清楚是否符合申購條件、分不清哪個樓盤學區靠譜、想拿內部樓盤底價的朋友,趕緊滴滴樓Sir(Lousir2021),一對一解答,還能幫你避坑!
以下為《海口市安居房管理實施辦法(送審稿)》全文:
海口市安居房管理實施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安居房建設和管理,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海南省安居房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居房的規劃、建設、申請、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
安居房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統一管理。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安居房的政策、制度、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組織實施本市安居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安居房管理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安居房建設、申請、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本市安居房的配售、代持政府產權、供后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具體實施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安居房的建設、申請、審核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安居房的申請審核和監督管理等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安居房項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前期審批工作;負責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調整安居房銷售價格,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做好安居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資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安排安居房建設用地及其供應。
市委人才發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國資、稅務、審計、統計、綜合行政執法、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安居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發展等部門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人口和人才政策以及城鎮居民住房現狀和安居房需求情況,編制安居房發展規劃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安居房籌集、建設堅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購原則。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發展、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以及重點園區在每年10月底前綜合考慮本市安居房供需平衡情況,制定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設、籌集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報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實施。安居房銷售套數占累計已開工套數比例低于85%,或者雖然比例不低于85%但經監測發現安居房市場出現供大于求、去化周期過長的,原則上不得申報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設、籌集計劃,不得開工建設安居房新項目和組織籌集安居房新房源。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可通過以下方式建設、籌集安居房:
(一)新建。利用新供應土地、存量住宅用地以及依法改變用途的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等集中建設。
(二)項目配建。在商品住宅、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改造等項目中配建。
(三)既有房源轉化。通過資產劃撥、收購、貨幣補貼等方式將政府閑置住房、閑置安置房、市場化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轉為安居房。
(四)利用其他合法途徑建設和籌集。
第七條安居房套型面積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為主。各種套型房源供應應當與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據家庭人口數量增長和人口結構變化情況,逐步滿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第八條安居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結合本市市場化商品住房均價、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安居房銷售均價。安居房每平方米銷售均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房價收入比不超過10倍確定,或者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市場化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60%。
第九條安居房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嚴格執行現行國家、行業、本省和本市相關強制性規范和技術標準規定,落實《海南省安居房建設技術標準》,按照本省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采用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建設方式,鼓勵使用智能建造技術。
安居房實行現房銷售備案制度。
第十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安居房房源統籌管理,統一組織配售工作。土地使用權人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安居房的,可對符合購房條件的本單位職工予以優先保障。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會同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建立本市安居房項目信息、房源、申請審核、配售信息的電子檔案。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及配售信息應符合一戶一檔的要求,確保符合查詢及信息公開等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申請購買安居房原則上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后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年齡后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安居房。
引進人才和年滿18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安居房。
第十二條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1套安居房:
(一)在本市城鎮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成員至少1人或者引進人才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往前連續2年在海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183天;
(三)符合本省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規定;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購買1套安居房:
(一)在本市城鎮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家庭成員至少1人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往前連續2年在海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183天;
(三)家庭成員持有本市居住證,且居住證已連續簽注2年以上;
(四)符合本省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規定;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政策要求,以及本地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實際情況變化,適時對安居房保障對象的范圍和申購條件作適當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購安居房:
(一)在本市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或產權調換形式的征收(拆遷)補償協議,且按前述住房計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
(二)在本市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后,任何一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3年內單獨提出申購的;
(三)已購買過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和涉公商品住房的;
(四)曾采取弄虛作假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房,且仍處于安居房申購限制期內的。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在申購安居房時,對不存在前款任何情形作出承諾。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已享受住房補貼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請購買安居房,但提出申請前應當停止享受住房補貼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安居房購房資格申請實行常態化受理。
申請人應當填寫《海口市安居房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通過線下政務服務窗口或線上方式向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安居房申請: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身份證件、戶籍證明、社會保障材料、婚姻證明和人才認定證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城鎮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承諾;
(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不存在無法申購安居房情形的承諾。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可優先配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簽署誠信聲明,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同意接受相關狀況核查以及核查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受理。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備且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查。審核事項涉及其他部門協辦的,應當通過內部流轉方式辦理。戶籍、社保、個稅、產權登記、婚姻、人才認定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通過政府信息互通、數據共享方式提供相關信息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核查結果,并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匯總做出審查意見。
(三)公示。經審查符合購買安居房條件的,由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區政府網站公示,同時推送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按要求在公示期內提出復核申請。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經核實不符合購買安居房條件的,由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的審核意見書并說明理由。
(四)批準。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向申請人出具《安居房準購通知書》,并推送市、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第十八條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安居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復轉軍人;
(三)現居住房屋經鑒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險房屋的;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中有重殘人員或者屬于優撫對象的;
(五)其他依規定可優先安排配售的。
第十九條《安居房準購通知書》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已取得《安居房準購通知書》的申請人,其家庭成員、住房等與購房資格條件相關的情況在選房前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如實報告。
申請人取得《安居房準購通知書》的時間已超過半年以上的,在實施選房工作前,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復核申請人購房資格,對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取消其選房資格,并推送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注銷《安居房準購通知書》。
第二十條安居房項目配售前,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發布報名登記公告,輪候對象持有效《安居房準購通知書》,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請。
第四章配售
第二十一條新建安居房項目主體結構封頂并完成樣板間建設后,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制定選房方案,報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下列程序開展安居房項目配售簽約工作:
(一)確認選房對象。根據本批次房源供應規模、申請人員條件和數量等情況,確定入圍的優先申購對象和普通申購對象,并通過政府網站及本部門網站、選房現場等信息公開渠道,向社會公示。
(二)確認選房順序。采取隨機抽簽等方式,先確定入圍的優先申購對象的選房順序,再確定入圍的普通申購對象的選房順序。
(三)實施選房工作。組織申購對象按照選房順序,采取自主選取、隨機抽簽或者其他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方式選房。排位在前的申購對象放棄選房的,由后續申購對象依次遞補。選房對象與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開發建設單位根據選房情況共同簽訂《安居房選房確認書》。
(四)辦理簽約手續。安居房項目辦理現售備案后,選房對象根據《安居房選房確認書》,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與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安居房使用管理協議。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優化安居房配售程序,組織公證機構或群眾代表對選房過程進行公證或見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安居房銷售應當使用統一的格式合同,并實行住房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及備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安居房產權份額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其中承購人擁有70%產權份額,政府擁有30%產權份額。政府產權份額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代表政府持有和管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安居房完成配售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不動產權證書“權利人”“共有情況”欄分別登記不動產權利人、產權份額情況,“權利性質”欄登記為“安居房(共有產權住房)”,附記事項:“本套住房屬于安居房(共有產權住房),抵押、轉讓、使用按照安居房(共有產權住房)相關政策規定辦理,設置非本家庭成員居住權需經安居房共有權人(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同意;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或經司法處置轉為市場化商品住房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批準文件辦理登記;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取得完全產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申請和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文件或者合同辦理登記”。
第二十六條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項目,經過至少3輪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閑置時間超過12個月的,經報市政府研究批準后,可以將剩余房源認定為閑置安居房房源并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由政府有關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回購的,依照有關規定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
(二)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后轉為市場化商品住房自行處置,應當辦理商品住房現房銷售手續且銷售行為應當符合省、市房地產調控有關政策要求。
通過前款規定方式處置的房源用作安置房的,由區政府納入本轄區安置房儲備庫統一分配管理,并明確房源、價格、交付標準。
第二十七條利用存量市場化商品住房、閑置安置房轉化的安居房,按協議約定組織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并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將剩余房源恢復原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處置閑置安居房房源的,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與初審。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房源所在地的區政府或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提交閑置房源處置申請:
1、房源基本情況(含產權狀況、抵押查封情況、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等);
2、歷次配售情況;
3、申請處置方式。
區政府或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結合本轄區征收安置需求、保租房及配售型保障房需求、房地產市場狀況等,形成初審意見(明確是否同意、建議處置方式及理由),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審核與批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收到各區政府、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初審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區政府、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出具書面處置通知。
第五章供后管理
第二十九條閑置安居房房源轉為市場化商品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產權性質變更:
(一)價款核算與補繳。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核算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差價、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在收到補繳通知后30日內足額補繳。
(二)規劃與用地手續變更。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持處置通知及補繳憑證,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辦理土地用途及規劃條件變更手續。
(三)產權登記變更。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完成上述手續后,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產權性質變更登記,將房屋性質由“安居房”變更為“市場化商品住房”。
第三十條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五年內實行封閉流轉。
封閉流轉期間,購房人確需轉讓安居房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向符合條件的輪侯對象轉讓的申請,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購房人需轉讓的安居房已設定抵押權的,轉讓前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轉讓或者回購價格最高不超過原購房價格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對應期限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
封閉流轉期內向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轉讓的安居房,住房性質和產權份額保持不變,封閉流轉年限重新計算。
第三十一條 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五年,購房人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上市交易或者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
購房人承購的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后,住房性質轉變為市場化商品住房。購房人據此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購房人將安居房上市交易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方可向他人轉讓。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優先購買的,購房人按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上市交易出售住房總價款的其余部分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繳并作為非稅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三條購房人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補繳價款,具體計算公式為:補繳價款=屆時安居房市場評估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年均折扣率×購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
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按30%計算;年均折扣率統一按2%計算;購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的計算起止時間為簽訂購房合同之年起至申請完全產權之年,超過15年的統一按照15年計算;屆時安居房市場評估價格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購房人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當年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購房人申請上市交易,但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不需要補繳價款,政府持有30%安居房產權份額不變。
第三十四條同時符合以下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換購1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戶型安居房:
(一)購房人購買安居房須滿3年以上;
(二)購房人因家庭成員增加,致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
(三)本市100平方米以上大戶型安居房房源充足的。
收回的安居房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新向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配售。具體實施細則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安居房在封閉流轉期內面臨司法處置,或者取得完全產權前發生繼承、需要變更權利人的,按照《海南省安居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購房人應當按照省、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安居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居房銷售價格的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擅自提高銷售價格或進行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本市安居房保障實施工作的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居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配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安居房的供后管理適用本省和本市現行有效的安居房供后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安居房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被發現同一時段內在海南省內省外重復參保并已按規定清退在海南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提供的在海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錄材料視為無效材料。安居房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材料存在應補稅申報未申報、未足額繳納稅款等特殊標注的,視為無效材料。
安居房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為在本省安置的退役軍人,其在部隊服役年限滿2年及以上的,可視同為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往前連續2年在海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
安居房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為高端緊缺人才的,合理的離島出差、休假、學習培訓天數可計入在海南居住天數,但實際居住天數不得少于90天。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高端緊缺人才等,按照有關人才認定標準確定。
本辦法規定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以市統計部門的數據為準。
第四十三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重點園區的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園區管理需要制定安居房申請和配售的管理規定,并作為園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安居房的申請審核、配售、代持政府產權、上市交易、換購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本辦法所稱重點園區,是指海口江東新區、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海口綜合保稅區。
第四十四條本市安居房可用于保障符合條件的三沙市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
三沙市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的安居房保障資格由三沙市人民政府指定有關機構負責受理申請、審核認定,出具《安居房準購通知書》并抄送本市。
取得安居房購房資格的三沙市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可按照本市安居房有關規定申請購買1套安居房,購房后統一按照本市安居房供后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的具體適用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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