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傳音和愛立信的全球專利戰,又出現了一個值得中國企業注意的新細節。這一次,不是愛立信起訴傳音,而是傳音在歐洲統一專利法院,也就是 UPC,主動起訴愛立信。
但案件還沒有進入真正的侵權判斷,傳音先被法院要求交一筆錢,10萬歐元。
這筆錢不是賠償金,也不是和解金,更不是法院認為傳音輸了官司。它的準確性質是“訴訟費用擔保”。換句話說,UPC 認為,既然傳音作為中國公司在 UPC 主動提起訴訟,如果將來愛立信勝訴并獲得費用裁定,相關費用在中國執行可能存在困難,那么傳音需要先提供一筆擔保。
這件事值得關注的是,當中國企業開始主動走進 UPC,不只是要準備專利、證據和侵權比對,還要準備面對歐洲法院的一整套程序規則。
一、傳音這次是原告
從程序上看,本案的角色關系很清楚。原告是深圳傳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愛立信體系下的四家公司,包括瑞典的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以及荷蘭、葡萄牙的相關愛立信公司。
涉案專利是歐洲專利 EP4123910。傳音于2026年3月6日提起訴訟,主張愛立信侵犯其專利,并請求禁令及相關救濟。
這本身就是一個很有信號意義的動作。過去,在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傳音更多時候是被訴對象。作為在非洲、南亞、東南亞、中東、拉美等新興市場具有強勢渠道和品牌影響力的手機企業,傳音近年來持續面對來自 SEP 權利人的許可壓力。
愛立信此前已經公開表示,因雙方長期未能達成全球專利許可協議,愛立信已在巴西、印度、尼日利亞以及 UPC 等多個法域對傳音采取法律行動,并將傳音稱為其尚未獲得許可的前十大手機供應商之一。
所以,傳音此次在 UPC 主動起訴愛立信,不能簡單看作一件普通專利侵權案。它更像是傳音在全球專利談判中的一次反向出擊。不再只是應訴、不再只是抗辯,而是開始用自己的歐洲專利組合,向愛立信施加反向壓力。
這說明中國終端企業在全球 SEP 糾紛中,正在從“被動支付許可費的一方”,逐漸轉向“能夠拿出專利武器參與談判的一方”。
但在走進 UPC 之后,第一道門檻并不一定是技術。
二、愛立信要求提供擔保
在這起案件中,愛立信沒有等到實體審理才開始反擊,而是先提出了一項程序性申請:要求傳音提供訴訟費用擔保。
愛立信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第一,傳音注冊地在中國深圳。
第二,傳音在 UPC 締約成員國沒有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第三,如果將來愛立信勝訴,UPC 作出的費用裁定需要在中國執行,可能存在無法執行或者執行成本過高的問題。
因此,愛立信要求法院命令傳音提供30萬歐元擔保。如果傳音不按期提供,則可能對傳音作出缺席判決,或者至少影響后續程序期限。
傳音當然不同意。傳音的核心反駁是,不能僅僅因為原告來自非歐盟國家,就當然要求其提供費用擔保。傳音還認為,愛立信并沒有充分證明 UPC 費用裁定在中國一定無法執行或者必然過度困難。即便法院認為需要擔保,金額也不應達到30萬歐元,而應不超過5萬歐元。
表面上看,這只是雙方圍繞金額和執行風險的爭論。但放在 UPC 近來的判例變化中看,問題要復雜得多。
三、UPC 正在形成一條對中國原告不太友好的程序線索
費用擔保在 UPC 規則中并不是新東西。根據 UPCA 第69條第4款和《UPC程序規則》第158條,法院可以根據一方請求,命令另一方提供適當擔保,用于覆蓋將來可能承擔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
關鍵問題在于,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擔保?
從 UPC 的既有裁判看,法院通常關注兩個方向:一是原告自身的財務狀況是否讓將來的費用追償存在現實風險;二是即便原告有錢,將來費用裁定在原告所在地執行是否會過度困難。
傳音案中,愛立信并沒有重點質疑傳音的財務能力。它真正抓住的是第二點,傳音在中國,UPC 費用裁定將來在中國執行可能很困難。
這正好接上了 UPC 上訴法院在 JingAo v. Chint 案中形成的思路。
在該案中,UPC 上訴法院曾經討論過中國主體作為原告時,未來費用裁定在中國執行是否可能構成“過度困難”。法院關注的因素包括,中國不是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歐盟與中國之間不存在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包括費用裁定的多邊機制;UPC 在向中國送達訴訟文書時也曾遇到實際困難。
這些因素并不意味著中國企業一定沒有支付能力,也不意味著中國法院一定不會承認相關裁定。
但對 UPC 來說,它足以構成一種程序上的現實擔憂,如果未來勝訴方要到中國追償費用,可能需要承擔不合理的時間和成本。
在傳音案中,里斯本地方分庭基本沿用了這一邏輯。
法院認為,愛立信已經提出足夠事實和理由,證明將來在中國執行 UPC 費用裁定很可能構成“過度困難”。因此,愛立信要求傳音提供費用擔保的申請具有正當性。
這意味著,對中國企業而言,UPC 的風險不只是禁令風險、無效風險、FRAND 風險,還包括一個更早出現的程序風險:只要中國企業作為原告主動起訴,被告就可能先申請費用擔保。
四、為什么是10萬歐元?
雖然法院支持了愛立信要求擔保的方向,但沒有支持愛立信提出的30萬歐元金額。
這里有一個細節很重要。愛立信提出30萬歐元,理由之一是其計劃將來提出專利無效反訴,因此案件成本和可回收費用上限可能會增加。
但法院沒有接受這種“未來可能發生”的說法。法院認為,是否以及如何計算費用擔保,應當以當前案件價值為基礎。愛立信未來可能提出什么抗辯或反訴,目前只是意圖表達,不能作為現在提高擔保金額的充分理由。
在本案中,傳音設定的案件價值為150萬歐元。按照 UPC 行政委員會關于可回收費用上限的規定,該價值區間對應的可回收費用上限為20萬歐元。法院最終選擇按照50%的比例計算,也就是10萬歐元。
傳音可以通過兩種方式提供擔保:一是將資金存入 UPC 專門的擔保賬戶;二是提供歐盟持牌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
期限是裁定送達后21天內。如果傳音沒有按期提供擔保,法院已經明確提示,可能根據相關程序規則作出缺席判決。
所以,這10萬歐元不是決定勝負的錢,卻是讓案件繼續往前走的錢。
五、不能只準備“專利彈藥”
這起案件給中國企業最大的提示是,歐洲專利訴訟已經進入一個新階段。
過去,中國企業看歐洲專利訴訟,更多關注德國法院、禁令風險、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海關扣押、產品下架等傳統問題。
UPC 建立之后,歐洲專利訴訟的打法發生變化。它提供了一個覆蓋多個成員國的統一訴訟平臺,也提供了更強的集中打擊能力。對權利人來說,UPC 是一個高效率的進攻平臺;對被告來說,UPC 是一個可能放大風險的集中戰場。但現在看來,UPC 對中國企業的意義不只是“被外國企業起訴時要怎么防守”。越來越多中國企業也會考慮在 UPC 主動起訴。這當然是積極信號。它說明中國企業不再只是國際專利秩序中的防御者,而是開始嘗試成為進攻者、談判者和規則使用者。
但主動進攻必須建立在完整的訴訟準備之上。
第一,要評估費用擔保風險。中國主體作為原告在 UPC 起訴,尤其是在歐洲沒有經營實體或可執行資產的情況下,被告申請費用擔保將會成為常見策略。
第二,要提前安排擔保資金或銀行保函。10萬歐元只是本案金額,其他案件根據案件價值和可回收費用上限,金額可能更高。
第三,要考慮專利持有和訴訟主體設計。未來中國企業如果長期參與 UPC 訴訟,是否通過歐洲實體持有專利、是否在歐洲形成可識別的經營存在,都可能影響程序判斷。
第四,要把程序攻擊納入訴前評估。UPC 訴訟不是遞交起訴狀之后才開始,真正的競爭從訴訟主體、法院選擇、語言選擇、送達安排、費用擔保、反訴路徑就已經開始了。
傳音訴愛立信的價值,也正在于此。
知產力判斷
傳音起訴愛立信不是一場已經分出勝負的專利戰,而是一場正在展開的全球許可博弈。傳音主動起訴,說明中國企業開始把自己的專利放上國際談判桌;UPC 要求傳音先交10萬歐元,則提醒所有中國企業,國際專利訴訟的門票不只是專利證書,還有程序成本、制度理解和全球執行能力。
中國企業走向 UPC是進步。但真正成熟的出海知識產權能力,不只是敢打官司,而是知道每一步會被對手怎樣反擊,也知道法院會用什么規則重新分配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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