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小王婚前向崔海借款40萬元,崔海未能舉證證明該款項用于小王婚后家庭生活,故法院認定該債務為小王個人債務,小王之妻小高無需共同償還。
原告崔海訴稱,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小王因生意經營需要資金為由向崔海提出借款,崔海分多筆向小王轉賬共計40萬元。后雙方于2024年2月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為40萬元,月息1%,借款期限2個月,自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簽訂協議后,小王償還了45500元,剩余款項一直未還。崔海主張其借給小王的款項,小王用于與小高婚后的共同生活,故將二人一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小王辯稱,自己是在婚前進行借貸,所借款項未用于婚后生活,且小高并不知情。截至今天,已償還部分款項,目前欠原告本金為131711元。小王與崔海微信溝通過延期還款事項,故不存在違約行為。崔海既主張逾期利息又主張違約金,超過法律規定上限。
被告小高辯稱,對小王婚前向崔海借款并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小王向崔海的借款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關鍵看借款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結合本案審理,案涉借款是小王婚前向崔海所借,且崔海并未舉證證明小王所借款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案涉借款系小王的單方債務,小高不應當承擔共同還款義務。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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