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生圖,僅供配合敘述
利息再計入下一期應還款項中計算利息,這種“循環(huán)利息”,也就是計收復利合法嗎?
銀行的信用卡計收復利,已經(jīng)有很長一段時間,通常會在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有約定,一般情況下并不違法。但是,不違法不等于可以無限制的計收復利。
大家都知道,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有上限,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不予支持,即俗稱的四倍LPR利率,而且這個四倍的限制是綜合利率的上限。
其實,信用卡的利息計算,包括計收復利,也同樣有法律的明確限制。
![]()
AI生圖,僅供配合敘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1〕10號)第二條規(guī)定:
“發(fā)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fā)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xù)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fā)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jiān)管規(guī)定、未還款的數(shù)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fā)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另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第二條規(guī)定: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diào)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jīng)濟的融資成本”。
上述兩個規(guī)定都是對銀行信用卡貸款綜合利率的限制,如果是利息、復利、違約金和手續(xù)費等等費用,合計超過一定合理程度的將不予支持。
2020年新修訂之前,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民間借貸合法利率上限是24%,前述2017年《若干意見》第二條的24%,應當也是源于這個規(guī)定確認的數(shù)字。
那2020年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修改后,2017年的規(guī)定確認的24%上限,是否仍適用呢?答案是仍應適用。
人民法院案例庫“某銀行訴孟某榮信用卡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08-2-110-002)一案中,欠款發(fā)生在2023年至2024年期間,審判法院便以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1〕10號)規(guī)定為依據(jù),確認年利率24%為信用卡債務的綜合利率上限(違約金、利息、復利等合計不得超過年化24%),超過部分予以減少。
最后,就目前的利率水平看,四倍LPR大多數(shù)時候都會低于24%,所以,我國民間借貸和銀行信貸施行的是利率上限“雙軌制”,如果24%的上限確實源于舊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這就不排除以后這個24%的上限也會修改,最終“雙軌”變“單軌”。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