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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年春節前后分別收到了上海01行終字536號行政判決書和江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1號和第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這三份法律文書都是我代理的當事人不服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對他們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閑置土地予以收回的行政決定而提起的法律救濟獲得了關鍵性的勝利,被訴的行政決定被確認違法,被復議的行政決定予以撤銷。
作為律師,代理的案件取得勝利是高興的,但我沒有因此放松,因為相關的案件的下一步工作還是很艱巨的。
近年來,國家反復強調要優化營商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是不容易落實。我所代理的這兩家企業都是應當地政府招商引資的要求而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也都是有關地方政府見利忘義而失信于他們并且以閑置土地的名義作出決定予以收回,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我代理的上海的那家企業土地已經被收回并給了其他企業使用,江西的那家企業雖然土地部分未被收回。但由于政府的行政決定,也導致多年來沒有發揮應有效益,兩家企業都面臨著如何獲得賠償的問題。
雖然有關司法機關都千方百計的想通過依法賠償來化解這一類行政爭議,但由于我們國家賠償法中的行政賠償制度從產生開始就先天不足,實踐中是十分坎坷,當事人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才能夠獲得足額的賠償。曾經有學者戲稱《國家賠償法》不落到實處就是《不賠償法》,起不到法律應有的警示作用。從另一個角度看,受害的行政相對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是公平正義的缺失。對此,法律人要予以充分的重視。
實踐中,國家賠償制度當中的賠償直接損失的原則也讓一些違法行政者有恃無恐,違法行政了最后也僅僅是正常的填平式的補償而已。對此,我一直主張提高違法行政行為的成本,國家賠償制度應該引入懲罰性的賠償原則,使受害者能夠真正的得到應有的賠償。
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代理人可以發揮自己的專業特長,努力的幫助委托人明確損失的金額與范圍,盡可能獲得應有的賠償,以不辜負委托人的信任,真正的化解行政爭議。
王才亮
學者型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委員會顧問。出版專著三十余本,發表論文百余篇。2010年獲《時代周報》時代人物,《中國律師》雜志年度新聞人物。2011年獲《中國新聞周刊》“影響中國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國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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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行法道 良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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