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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20)蘇0602民初2365號
(2020)蘇06民終3433號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被告:周某;周某以昵稱“妞妞萌”分別于2020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4日在濠濱論壇發布標題為“性騷擾!猥褻!南通復客科技園領導騷擾女員工”的帖子,具體內容為:“據復客集團訂閱號介紹,南通復客科技園由上海復客科技集團與崇川區政府共同打造。沈某任南通復客科技園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陳某任南通復客科技園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入駐南通復客科技園的一創業公司相關人員介紹說,該公司曾邀請陳某去無錫參加企業團建。團建期間,陳某色膽包天,對該公司一女員工上下其手,并掀開該女員工的短裙,摸其大腿,進行猥褻,強摟女員工,該女員工不停躲避,不堪其擾。陳某上下其手后,更進一步引誘該女員工,承諾將其安排到南通復客科技園管理崗位。陳某除公開猥褻該公司女員工外,還私下不斷對一名軍人未婚妻發出約會信息,給該女性造成身心傷害,導致情緒不穩,曾一度抑郁。該女性單位領導曾將情況反映給南通復客科技園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沈某,至今未有處理結果。這使得陳某更加肆意妄為。一個年過半百的副總不顧已有家室,猥褻婦女,破壞軍人戀情。是什么后臺背景?讓他可以無視道德底線,無視法律法規。南通復客科技園領導層為什么不重視,不整頓內部管理。這樣的惡劣行徑,影響南通復客科技園投資環境,怎么讓入駐企業得到良好發展,怎么保證入駐企業員工安全的工作環境。據了解沈某曾擔任南通大學科技園主任、服務地方處處長、南通產業控股集團產業技術研究院總經理、南通科技局副局長,其是否充當陳某保護傘任其肆無忌憚?是否存在其他利益牽扯?是否上梁不正下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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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8日,周某再次以昵稱“妞妞萌”在濠濱論壇發布標題為“任港派出所調查陳某性騷擾、猥褻!”的帖子,具體內容為:“《性騷擾!猥褻!南通復客科技園領導騷擾女員工》(鏈接:https//bbs.0513.org/thread-4217250-1-1.htm1)一帖發出后,得到了廣大濠友和崇川公安的高度關注。在此特別感謝廣大濠友和為此案辛苦付出的任港派出所民警。任港派出所民警對帖中涉及的當事女性和部分目擊證人進行了詢問,他們提供的證據充分證明了陳某性騷擾,猥褻的事實存在。希望相關部門認真調查,得出結論。給當事女性一個說法,給廣大濠友一個交代”。
2020年2月24日,周某在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任港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中稱,其發帖中所稱女員工系指案外人吳某,且其表示考慮到后期的關系,其并未阻止陳某的行為,也未報警。其發帖中所稱軍人未婚妻系指案外人曹某,并自述其自己判斷曹某是抑郁,并沒有曹某的病歷或就診情況,且并不知道曹某是否系軍人未婚妻。
2020年3月20日,案外人吳某在任港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中稱濠濱論壇上標題為“性騷擾!猥褻!南通復客科技園領導騷擾女員工”的帖子中所稱陳某去無錫參加企業團建的種種行為都是假的,其與陳某沒有肢體接觸。
2020年3月25日,案外人曹某在任港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中稱濠濱論壇上標題為“性騷擾!猥褻!南通復客科技園領導騷擾女員工”的帖子中所述屬實。
案外人吳某曾系南通新思維公司員工,后已離職。案外人曹某系南通新思維公司行政經理、鯨某南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所在的南通復客公司曾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由將南通新思維公司、鯨某南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陳某為本案支付公證費1000元;2020年4月8日陳某到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就診,支付醫療費214元。陳某為獲取昵稱“妞妞萌”用戶信息而起訴南通濠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名譽權一案中,陳某繳納案件受理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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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周某立即停止對陳某的名譽侵權行為,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在濠濱論壇網站公開向陳某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該道歉內容需由一審法院先予審核后,在濠濱論壇網站予以公布1周。二、周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陳某支付賠償款1414元。
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南通市祟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網絡侵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本案中,被告周某主觀上存在過錯,其在發帖中所稱的兩位女性,其中吳某否認存在其所述的情況,曹某雖然自認所述屬實,但因曹某系南通新思維公司的行政經理,又是鯨某南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而這兩家公司均與南通復客公司存在訴訟糾紛,其證言證明力較低。被告周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其在發帖時并不知道曹某系軍人的未婚妻,且在沒有醫院診斷的情況下,其根據曹某的表現主觀推斷其抑郁,其依據自己的想法和推斷在濠濱論壇這一在南通市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網絡平臺散布,顯然超過了合理的限度,可以認定公眾對原告陳某的評價降低,對于原告陳某的名譽和人格均產生損害,此行為過于輕率,其主觀過錯明顯。該發帖行為以貶低原告陳某名譽為目的,屬于違法行為,由此產生的原告陳某名譽權受損結果與被告周興敏的違法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周某應對原告陳某因此產生的公證費、案件受理費和醫療費損失予以賠償。
【裁判要旨】
自然人在網絡平臺發布有損他人社會評價言論,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應由發帖人就發布的言論相對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發帖人發布明顯降低他人的言論,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并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應綜合發帖人的主觀過錯、行為違法性以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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