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索引】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徐某道與梁某威居住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徐某道與梁某威系繼母子關系。梁某威的父親于2007年購入中山市三鄉鎮涉案商品房。2011年,梁某威的父親與徐某道登記結婚。2014年,梁某威的父親去世。同年,徐某道與梁某威簽訂關于涉案商品房居住權的協議,約定在未取得徐某道同意的情況下,梁某威不出售該商品房,徐某道可在該商品房內居住至百年歸老,后徐某道也一直居住在該房屋。2019年,涉案商品房變更登記至梁某威名下。2021年2月,徐某道以擔心日后梁某威出售或抵押房屋,其居住權沒有保障,且梁某威不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道享有該商品房的永久居住權,梁某威協助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
【裁判結果】
院積極主持雙方進行調解,消除雙方顧慮,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梁某威確認徐某道對涉案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同意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梁某威作為產權人可以定期察看房屋狀態,但察看前需與徐某道提前溝通。法院出具調解書對調解協議進行確認。
![]()
【裁判理由】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徐某道與梁某威之間系繼母子關系,身份關系比較特殊,而且雙方之間感情基礎和信任基礎較為薄弱,日常交往較少。雙方雖然就涉案商品房的居住權簽訂了協議,但在居住權實際履行過程中產生多次爭執,梁某威拒絕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居住權登記,雙方矛盾歷時多年仍未得到有效解決,且矛盾日益加深。考慮到雙方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關于居住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
【裁判要旨】
合同雙方訂立房屋居住權協議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協助居住權人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民法典》首次規定居住權制度,將居住權作為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對于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建立我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居有其所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依法適用居住權制度,積極促使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確保老年人老有所居,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的重要體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