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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8)蘇05民終7560號
(2018)蘇0508民初1438號
【基本案情】
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系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2016年8月24日,何遠芬向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支付110600元。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于同日出具《全國統一專用收藏票(存根聯)》一份,該收藏票中記載客戶名稱為何遠芬、商品名稱為抗美援朝整版鈔、數量為110套、每套1000元、金額110000元,并注明“貨未提”字樣。
2016年9月27日,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出具《全國統一專用收藏票(存根聯)》一份,該收藏票中記載客戶名稱為何遠芬、商品名稱為張喜成書法、數量為5套、每套5000元、金額25000元,并注明“貨已提”字樣。
2016年9月29日,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出具《全國統一專用收藏票(存根聯)》一份,該收藏票中記載客戶名稱為何遠芬、商品名稱為八駿圖、數量為10幅、每套6500元、金額65000元,并注明“貨已提”、“由8月24日抗美援朝轉貨10套”等字樣。
2016年9月27日,何遠芬(乙方)與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甲方)補充簽訂《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內容分為兩部分,即轉貨集合理財產品揭示書和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其中,第一部分轉貨集合理財產品揭示書中載明:1、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設立藝術品資產管理計劃。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供本風險提示書,請認真仔細閱讀,慎重決定是否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籌集委托人資金,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統一管理和運用,投資并將投資收益按比例分配給委托人的一種投資方式,具有集合理財、專業管理、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優勢和特點。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收益、保證及分配:(1)藝術品價值作品保證:著名畫家張喜成書法作品,一幅價格5000元,作為投資理財產品的質押保證,可根據理財金額規劃藝術品質押品作品價值。(2)理財產品轉貨到期兌付,投資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本金及利息,也可擇優已在原質押價格上漲幅的藝術品作品。(3)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第二部分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載明:1、產品名稱為藝術品理財產品,投資金額為25000元,預期年化收益率最低保底12%,投資期限1年。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在本協議約定的投資范圍和權限內擁有管理和運用理財資金的權利,協議期滿需按協議約定事項向乙方兌付本金及相應理財收益,如乙方在不滿一年內提前兌付,需要扣違約金30%。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應當保證其理財資金為合法擁有的資金,乙方按其投資金額在本理財協議中享有產品預期的投資收益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和風險。乙方應在簽署本協議的同時向甲方指定賬戶轉購張喜成書法理財產品金額25000元。4、本產品投資期限為一年,甲方將于產品到期日將乙方轉貨金額本息劃入乙方指定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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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何遠芬(乙方)與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甲方)補充簽訂《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內容分為兩部分,即轉貨集合理財產品揭示書和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其中,第一部分轉貨集合理財產品揭示書中載明:1、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設立藝術品資產管理計劃。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供本風險提示書,請認真仔細閱讀,慎重決定是否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籌集委托人資金,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統一管理和運用,投資并將投資收益按比例分配給委托人的一種投資方式,具有集合理財、專業管理、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優勢和特點。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收益、保證及分配:(1)藝術品價值作品保證:著名畫家八駿圖作品,一幅價格6500元,作為投資理財產品的質押保證,可根據理財金額規劃藝術品質押品作品價值。(2)理財產品轉貨到期兌付,投資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本金及利息,也可擇優已在原質押價格上漲幅的藝術品作品。(3)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第二部分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載明:1、產品名稱為藝術品理財產品,投資金額為65000元,預期年化收益率最低保底12%,投資期限1年。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在本協議約定的投資范圍和權限內擁有管理和運用理財資金的權利,協議期滿需按協議約定事項向乙方兌付本金及相應理財收益,如乙方在不滿一年內提前兌付,需要扣違約金30%。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應當保證其理財資金為合法擁有的資金,乙方按其投資金額在本理財協議中享有產品預期的投資收益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和風險。乙方應在簽署本協議的同時向甲方指定賬戶轉購八駿圖理財產品金額65000元。4、本產品投資期限為一年,甲方將于產品到期日將乙方轉貨金額本息劃入乙方指定賬戶。
另查明,案涉三張收藏票背面的“客戶須知”中均記載:收藏品為貴重物品,請您在購買時慎重考慮、仔細查驗并妥善保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非因質量問題概不退貨;本公司將竭力為您挑選優質收藏品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由于收藏品為貴重物品,其價格會隨市場因素發生波動,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本公司不承諾對您所購買的收藏品進行回購、拍賣及在具體期間達到某具體價位,若銷售人員向您做出以上承諾,切勿相信,相關法律責任由銷售人員個人承擔,與本公司無關,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已仔細閱讀以上客戶須知,對所購買的收藏品驗貨查收,并確認該收藏品包裝及內容完好,未發現短少、缺失等質量問題。
關于款項支付及交易經過,何遠芬庭審中陳述,其于2016年8月24日根據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工作人員的指示進行付款,共支付了110600元。其中110000元用于投資“抗美援朝整版鈔”,600元系操作錯誤,屬于多支付的款項。后經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工作人員推薦,何遠芬于2016年9月27日投資了25000元的“張喜成書法”,于2016年9月29日投資了65000元的“八駿圖”,并分別簽訂了對應的《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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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何遠芬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0800元。
二、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何遠芬逾期利息損失。
三、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何遠芬600元。
四、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對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中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何遠芬投資“抗美援朝整版鈔”、“張喜成書法”、“八駿圖”,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均出具了對應的收藏票,但雙方之間僅對何遠芬投資的“張喜成書法”、“八駿圖”分別簽訂了《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故案涉的兩份《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實際上系何遠芬與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之間針對2016年9月27日、9月29日何遠芬向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支付25000元、65000元款項以及當日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出具相應收藏票這一交易緣由及性質的最終確認,雙方之間應以《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來界定各自的權利義務。《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中確認了何遠芬的投資金額及投資期限、明確了投資到期后的最低保底收益以及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負有向何遠芬兌付本金及相應理財收益的義務,故該協議書雖名為委托理財,但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卻符合借貸關系的法律構成要素,故雙方當事人之間實質上形成了借貸的法律關系。
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辯稱,何遠芬購買藝術品作為投資收藏,并在購買后與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簽訂《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向其出示了風險提示,何遠芬在協議書簽字確認。何遠芬購買了藝術品,又通過轉貨把藝術品交給商家銷售增值,但何遠芬一直將藝術品自己收藏,并沒有實物交割給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故雖然雙方簽訂了轉貨理財協議,但不具備合同的主要貨物交割要件,故合同不成立。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出具的收藏票背面“客戶須知”中記載有“購買”、“銷售”、不承諾對收藏品“回購、拍賣”等內容,但雙方簽訂的《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中約定“張喜成書法”、“八駿圖”作品系作為何遠芬投資理財產品的質押保證,該約定應認定為雙方對“張喜成書法”、“八駿圖”作品放置在何遠芬處的目的與用途的明確,雙方間的真實意圖顯然并非以轉移書法等藝術品的所有權為目的,即雙方之間并無就相關書法等藝術品達成買賣的合意,故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抗辯觀點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兩份《藝術品轉貨理財產品協議書》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特別是合同中關于投資款到期剛性兌付且具有保底收益的特征來看,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界定為借貸關系,且雙方在合同中對所涉借貸本金、利息及還款期限均有明確約定,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理應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的合同義務,故何遠芬有權要求影像壹號蘇州分公司返還本金及相應的利息。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系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依法應對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上述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對于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交付何遠芬作質押保證的“張喜成書法”及“八駿圖”作品,何遠芬應在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南京影像壹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清償本案債務后予以返還。
【裁判要旨】
保底收益條款在符合借貸法律關系的藝術品理財糾紛中的約定應屬有效。就本案而言,將法律關系界定為借貸關系后,“保底收益條款”就轉化為了利息及計算標準的條款,該條款約定的方式與標準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當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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