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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最高法民申5126號
【基本案情】
張學如申請再審稱:首先,一、二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缺乏充分證據且相關證人證言自相矛盾、存在嚴重造假。1、一審法院僅依據被申請人單方提供的所謂短信息,簡單地認定被申請人已窮盡提醒、告知他人注意義務,事實認定錯誤且證據嚴重不足。本案中被申請人并沒有證據顯示向申請人發過此信息,申請人根本對此毫不知情。二審法院以原審被告賬戶并沒有匯款給被申請人為由認定所借款項沒有交由被申請人分享使用以及家庭開支顯屬認定錯誤。本案中被申請人在二審提供所謂證人證言用以證明其與原審被告無共同生活,但作為認定事實的所謂證據存在嚴重造假,二審法院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事實依據完全是錯誤的。被申請人在一審應訴時其向法院書面陳述時已自認其將工資卡一直放在原審被告處使用,交給她去取款交房貸和安排家中日常生活費用,這實際上已證明了雙方存在共同生活。原審被告還是當家人(二審法院無視被申請人自述,采信所謂證人證言證明被申請人在北海工作,夫妻長期沒有共同生活,是機械簡單化的認定。因工作原因造成雙方物理意義上的分開居住并不能以此認定夫妻沒有共同生活或感情惡化,夫妻共同含義是非常廣泛的)。從二審法院依職權查明被申請人2011年、2012年、2013年均有向原審被告匯款,則更說明了被申請人有維持雙方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原審被告仍是安排日常家庭生活的當家人,否則被申請人為何將工資卡放在原審被告處,又為何匯款給原審被告。2、二審證人證言自相矛盾,存在嚴重造假。證人證明被申請人在公司月工資7000元,在北海工作期間沒有家屬陪同。但公司的工資單卻顯示被申請人月工資僅為3500元,林晨系被申請人兒子(一、二審均作為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亦在公司上班,工資單上顯示每月領取的月工資是1800元,父子同在公司上班領取工資難道不算是家屬陪同嗎?如此明顯自相矛盾的證人證言二審法院竟不予以嚴格審查,直接采信并作為認定依據,導致本案事實認定錯誤。3、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亦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如果認定被申請人在北海公司工作屬實也要提供被申請人納稅憑證(如證人所述其月工資收入7000元已達到納稅標準,本案還涉嫌被申請人逃稅,所在公司造假做假工資單協助被申請人逃稅。),但為何二審法院未要求被申請人提供納稅憑證(直接證據),二審法院也未分析認證簡單憑證人單方面陳述(間接證據)就認定被申請人在北海工作顯然缺乏充分證據證明。4、原審被告沒有給被申請人匯款不等于被申請人沒有享受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本案二審法院能否排除原審被告是通過現金方式交付給被申請人,因此單以此作為判定被申請人沒有享受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顯然認定的依據不足。
事實
其次,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首先,一、二審法院以被申請人與原審被告之間簽訂有《夫妻分別財產制協議書》作為認定個人債務依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被申請人與原審被告之間雖簽訂有《夫妻分別財產制協議書》,但被申請人與原審被告均未告知申請人,該協議書僅是他們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財產的安排,效力僅限于雙方,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并無任何證據表明借貸發生時被申請人與原審被告曾向申請人告知上述協議,因此不能作為認定個人債務依據,一、二審法院據此認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其次,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時間是2017年12月,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是從2018年1月開始實施,本案一審判決在2014年,二審判決在2017年,二審法院以夫妻共同舉債是否是雙方合意作為依據顯然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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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駁回張學如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是涉案債務是否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結合張學如的再審申請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林述舜為證明涉案借款發生之時其本人在廣西省北海市工作的事實,在二審階段提供了工資表、工作記錄等書證及證人證言。二審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和林述舜提供的部分書證可以相互佐證,足以證明林述舜于2010年5月至2013年2月期間在廣西省北海市工作生活符合證據認定規則。張學如雖主張證人證言、書證存在偽造等情況,但并未充分舉證證明。
其次,根據法院已經查明的事實,2009年林述舜和高瞻簽訂《夫妻分別財產制協議書》并進行公證,而高瞻以林述舜經營需要、家庭裝修的名義向張學如借款是在2012年。涉案借款發生時,高瞻明知其與林述舜已經采取了夫妻分別財產制卻仍舊對外以林述舜名義舉債,也沒有證據顯示林述舜收到、使用了涉案借款或涉案借款用于家庭開支、共同生活。綜合涉案借款發生的時間、林述舜在涉案借款出借期間在廣西北海工作生活、高瞻存在刑事詐騙犯罪嫌疑等事實,一、二審法院認定涉案借款屬于高瞻的個人債務并無不當。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于2018年開始施行。但二審法院判決中并未援引或直接適用該司法解釋。基于上述分析的一、二審法院認定涉案借款屬于高瞻個人債務并無不當,張學如申請再審主張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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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該約定在夫妻關系內部具有約束力,未經公示,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規則描述: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夫妻法定財產制的補充,夫妻分別財產制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一種。夫妻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收益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夫妻財產制度。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且該約定在夫妻關系內部具有約力,未經公示,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夫妻約定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約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界限,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欲約束相對人,應當證明相對人知道該約定,否則,夫妻之間分別財產制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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