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事空調安裝維修十余年的孫國先在朋友弟弟家高空作業時,不慎從12樓墜下,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事后,他的妻子致電華商報,稱丈夫是被朋友周東方叫去幫其弟安裝空調墜亡的,“未收取一分錢人工費”,可事發后對方卻推卸責任;而周東方卻委屈地表示,雖與死者是朋友,但活兒是“包給他的”,并非免費,且早在今年4月已付清了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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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空調外機 資料配圖
妻子:被朋友叫去為其弟裝空調
丈夫從12樓墜亡
居住在西安市灞橋區的孫國先妻子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丈夫今年近50歲,從事空調安裝維修工作十多年了,高空作業經驗豐富、安全意識高,從未出過事,但今年7月29日下午,被朋友周東方叫去為其弟安裝空調時,因室內人員配合嚴重失誤,致其從12層墜下身亡。
“當天中午,丈夫的車輛限號,朋友周東方專門來到我家里,請丈夫去給他弟弟家安裝空調。礙于多年情誼,丈夫無償前去幫忙,未收取一分錢人工費。去后,按道理高空作業需要室內人員配合拉緊安全繩,可周東方在室內未把安全繩拉牢,造成了防護不到位,致使丈夫失去保護,從樓上墜落。”孫國先妻子說,“一直以來,丈夫都是家里唯一的經濟支柱,本是好心幫忙,誰想竟釀成如此悲劇,令整個家庭陷入巨大困境。主動邀約人的周東方,既是朋友,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過錯方,于情于理,都應當主動慰問家屬,承擔相應補償責任。可至今不聞不問,一味推卸責任,讓家屬十分寒心。”
孫國先妻子說事發地毗鄰港務大道與世博中路,但事發過程卻被周東方否認。
8月10日,周東方表示,他與孫國先確系朋友關系,但并非免費請其安裝,而是由其弟委托將空調的活兒“包給他的”,并在4月下旬用微信轉賬付清了全款6300元。
周東方告訴記者,空調早在4月時已經安裝了,事發當天是請孫國先去“調試、充電、開機”。當時他在室內拉著安全繩,而孫國先腰間綁著安全繩在室外作業。對于事件是如何發生的,他表示,空調外機很重,是放在室外臺子上的,當時他在室內,具體不清楚孫國先是怎么掉下去的,估計可能是“把空調外機搬掉了”,結果“空調外機把他掛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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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國或被空調外機"掛"下來了 資料配圖
調查:警方排除刑事案件
死者朋友稱給了家屬5萬元
周東方回憶,事發一瞬間,繩子的力量很大,直接將他拽到窗子跟前,“手心里火燒一樣疼”,當時,僅聽見孫國先‘啊’了一聲。”出事后,他趕緊打120并報了警,但最終沒能挽救回孫國先的生命。
就死者家屬的指責,周東方稱,出事后頭一天自己就去了孫家,并已借錢給了家屬5萬元。對于稱自己“推卸責任”的說法,他表示無法認同。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事發后,警方介入調查。8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國際港分局廣運潭派出所開具的《公民死亡證明書》顯示,經該局調查,該起死亡事件不具有機械性損傷致死的特征。該所《調查意見告知書》稱,經過調查訪問、現場勘查、初步尸檢等工作后,沒有證據證明系刑事案件。
律師:事件中法律關系如何定性是關鍵
這件事的法律責任該如何劃分呢?陜西至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黃越嶺表示:“孫國先與周東方之間法律關系如何定性,直接決定了責任承擔的法律依據和歸責原則。”根據司法實踐,義務幫工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幫工人在無法律義務或約定義務的情形下,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如完全符合義務幫工關系的構成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黃越嶺認為,此次事件若屬義務幫工關系,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責任。作為幫工人,從事空調安裝、維修十余年,屬資深從業者,對高空作業的風險應有充分認知;同時,身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也構成重大過失。在類似案件中,法院普遍會以安裝工因未系安全繩、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導致墜亡,判決其自擔65%甚至95%的責任。
“若屬義務幫工關系,此次事件的被幫工人周東方可能承擔約5%-15%的次要責任;若被認定為承攬關系,作為定作人,周東方如未審查孫國先的高空作業資質,可能構成選任過失,承擔5%-15%的賠償責任;如被認定為雇傭/勞務關系,作為接受勞務方,如果未盡到提供安全設備、進行安全提示等安全保障義務,需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黃越嶺表示,如果死者家屬稱“未收取一分錢人工費”屬實,可能會被認定為無償幫工,此時周東方作為被幫工人,需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周東方稱“4月已付清了全款”屬實,則更傾向于承攬關系的特征。至于事件中的業主或購買方,如若未對安裝過程進行指示或干預,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死者家屬全面收集證據,其中包括孫國先與周東方的微信/電話溝通記錄、付款憑證、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用以證明雙方關系的性質;同時查明孫國先是否持有高空作業證——這直接影響周東方是否存在選任過錯的認定,若周東方或相關方存在違規用工、缺乏安全資質等問題,可向應急管理部門舉報。(注:文中孫國先、周東方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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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槌和天平 資料配圖
>>相關鏈接國內類似案例都是咋判的?
“類似事件的國內案例,主要分承攬關系、雇傭/勞動關系與義務幫工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責任劃分也不同;如果認定為承攬關系,則安裝工自擔主要責任;如果認定為雇傭/勞務關系,接受勞務方須承擔主要責任;而義務幫工關系,則需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陜西昭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劉文祥說。
■廣西南寧空調移機墜亡案
廣西南寧市謝某從事空調安裝工作多年,受韋某委托為其咖啡館移機,作業時不慎從三樓墜落身亡。法院審理認定雙方為承攬關系,認為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有多年從業經驗,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攀爬作業,對自身損害具有直接、重大責任;而韋某未認真核驗謝某資質,存在選任過錯。故最終判決謝某自擔95%的責任、韋某承擔5%的民事責任。
■廣西桂平空調安裝墜亡案
廣西桂平市郭某在該市某商貿公司購買某品牌空調一臺,并支付貨款2370元,其中包含安裝空調的費用。后無安裝家用空調資質的人員黃某某到公司領取空調機為郭某安裝,安裝過程中,不慎從二樓跌至一樓地面,當場死亡。黃某某系某維修店安裝工,按工作量計酬。故法院認定雙方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因黃某某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承擔65%的責任。
■山東臨沂空調安裝墜落受傷案
山東臨沂閔某系安裝公司職工,在安裝空調時因安全繩松動脫落墜樓重傷。
法院認定閔某與安裝公司之間為雇傭關系,安裝公司作為接受勞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閔某作為有高空作業資質的個體,操作不當導致安全繩松動,自身也有過錯,遂判決安裝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閔某自擔20%。
■廣西柳州空調安裝墜亡案
廣西柳州趙某受韋某邀請共同為業主安裝空調,未佩戴安全繩,因踩踏的防盜網陳舊性斷裂,從8樓墜亡。法院審理認為,制冷工程公司派單僅指定韋某,將輔助人員的選任放任給韋某自行安排,且向韋某支付包括趙某在內的共同勞務對價,故認定趙某與制冷工程公司之間為勞務關系,定作人承擔選任過錯的補充責任。最終以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帶、踩踏不具有承重功能的防盜網,判趙某自擔70%責任;制冷工程公司未及時發現制止違規行為承擔20%;韋某因私自招攬無關人員、未對趙某的不安全行為提醒制止承擔10%。
劉文祥指出,定作人是指在承攬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主體。根據《民法典》第1193條,即便認定為承攬關系,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內蒙古租客房東選任過失一案,因工人徐某未戴安全繩更換空調外掛機從6樓墜亡,法院即認定租客趙某、房東郝某作為共同定作人,未對承攬人資質進行審查,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存在指示選任過失,共同承擔15%的賠償責任;死者徐某一方自行承擔85%的責任。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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