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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用一個被收錄進人民法院案例庫的真實案件,把和這兩個容易混淆的罪名講清楚。
2014年5月16日上午,安徽宿州某醫院婦產科醫生安排給被害人楊某某做人流手術。護士梁某在手術過程中,按照醫院安排,給楊某某靜脈推注了麻醉藥丙泊酚。
手術結束后,楊某某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鑒定,死亡原因是人流手術中靜脈推注丙泊酚導致呼吸抑制。
案發后,醫院賠償了被害人家屬6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梁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梁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自己是護士,給患者推注麻醉藥是執行醫院的職務安排,不應構成非法行醫罪。
二審法院改判梁某犯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從一審到二審,罪名一變,刑期差了八年!
同樣是人命關天的事,為什么罪名不同、刑期差這么多?關鍵在于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不同。
我們可以將非法行醫罪理解為不該干的人干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它打擊的是根本沒有資格行醫,卻冒充醫生給人看病的行為。
非法行醫罪在主觀上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健康后果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醫療事故罪是指該干好的人沒干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明確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針對的是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在合法診療過程中,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患者死亡或嚴重傷害的行為。
為什么一審定非法行醫,二審改判醫療事故?
一審法院認為梁某是護士,沒有醫生執業資格,卻給患者推注麻醉藥,超出了護理工作范圍,屬于非法行醫。
但二審法院不這么看。二審法院認為,梁某的行為是在醫院安排下進行的,手術是醫院安排的,麻醉藥是醫生開的,梁某是按照醫院的指令和診療規程執行操作。她不是自己開診所非法行醫,而是在合法醫療機構里、在執行醫院安排的職務行為中犯了嚴重錯誤。
這種情況下,定性的核心不再是有沒有行醫資格,而是一個有資格在醫院工作的人,在執行職務時犯了嚴重錯誤,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梁某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死亡,符合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本文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寫,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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