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2024年5月,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某中學語文教師杜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禁止其終身從事教師職業和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一個沒有使用暴力的案件,為什么定了更重的強奸罪?為什么判了十一年?為什么還要終身禁業?
我們首先來回顧一下案情。
被害人陳某某于2007年12月出生,從小智力殘疾,父親去世、母親失蹤,由奶奶和姑姑先后撫養。2020年9月,她進入涪陵某中學讀初中。
杜某是該校在職教師,2022年9月起擔任陳某某所在班的語文老師。
2023年6月和8月,杜某在自己家中,先后四次與當時年僅15歲的陳某某發生了性關系。
同年8月,陳某某的姑姑發現杜某與陳某某通話時說下流話,追問之下得知真相,隨即報案。
經司法鑒定,陳某某屬于中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防衛能力。
法院最終判決:杜某犯強奸罪,有期徒刑十一年,終身禁止從事教師職業和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杜某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從定罪角度,為什么是強奸罪?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問題。杜某確實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雙方看起來是自愿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老師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學生發生性關系,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情節惡劣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但本案最終定的是更重的強奸罪,區別在于:是否真正違背了婦女意志。
違背意志不一定是暴力反抗。如果被害人因智力障礙、精神疾病無法理解“性”的性質和后果,她的同意在法律上不成立。
本案中,陳某某經鑒定屬于中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防衛能力。她不理解性行為意味著什么,也不懂得如何拒絕。杜某作為老師,對此心知肚明,卻多次與她發生性關系。法院認定這實質上違背了陳某某的意志,應以強奸罪論處。
從量刑上,為什么判了十一年?
強奸罪一般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存在情節惡劣時,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次實施強奸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杜某是陳某某的語文老師,對被害人負有特殊職責,且先后四次實施強奸,因此法院認定其行為屬于情節惡劣,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最后,為什么還要終身禁業?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自愿不等于有效同意。智力障礙、精神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法律會給予特殊保護。利用特殊職責地位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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