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朱先生向幫幫團反映,購車時工作人員推薦“車損無憂”增值服務,明確宣傳車輛定損達到車價30%即可置換新車。車輛出險后定損金額達標,他隔天聯系服務商申請置換,卻被以“未在24小時內備案”為由拒絕。
車主:宣傳承諾可換新車
朱先生介紹,去年他花費15萬余元購置新車,銷售推薦“車損無憂”服務,宣傳“定損超車輛總價30%即可置換新車”,他隨即辦理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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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保險公司定損7.9萬元,已經達到宣傳里的置換標準。
朱先生稱,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報警、報保險處理,事后才想起購買過置換服務,當時合同不在身邊,不清楚報備時限,時隔一日才聯系服務商提交置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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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訴求被服務商駁回,理由為合同約定:出險后24小時內必須向服務商備案,朱先生超時報備,不符合申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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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告知24小時備案規則?
服務商工作人員表示,合同寫明24小時出險備案要求,同時門店會向每位客戶發放印有該規則的提示卡片,已盡告知義務。
但是錄入合同過程中未錄音錄像,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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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稱并未收到此類提示,合同相關條款用小字寫在底部,購買時對方并未口頭告知或重點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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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律師指出,該條款屬于格式免責條款,若僅在合同小字底部簡單標注,未單獨加粗或口頭重點明示,可能不產生法律效力;服務商拒賠還需舉證因未及時備案導致實際損失擴大,否則無權以此為由完全免除置換義務。
目前,服務商已提出解決方案,雙方正進一步協商中。幫幫團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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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增值服務避坑提醒
1、銷售宣傳的置換、補貼福利,務必核對書面合同全部條款,重點留意小字、備注欄的限制條件;
2、涉及報案時限、理賠門檻、免責情形,要求銷售口頭講解并留存聊天、錄音證據;
3、簽訂合同時,對加粗、高亮以外的限制性條款,主動要求商家標注并簽字確認;
4、出險后同步報備保險公司與服務商,留存報案時間、溝通記錄;
5、遭遇商家利用模糊小字、未告知的格式條款拒絕履約,可攜帶合同、宣傳截圖、溝通記錄向12315投訴或走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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