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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直接關涉被征收人重大財產權益,然而征收程序失范、補償不公等問題仍較為突出。準確理解征收合法性要件與補償標準,是有效維護權益的起點。針對實踐中假借“公共利益”之名違規征收的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規定及司法裁判規則,特整理本文,系統闡釋征收拆遷中的法定權益保障要點,供廣大被征收人參考。
公共利益界定須嚴格審查
征收行為的合法性根植于公共利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將公共利益限定為國防、外交、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等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對集體土地征收亦作相同限定,并就成片開發明確規定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經省級以上政府批準。非因公共利益,不得啟動征收。同時,《條例》第九條要求征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第十條規定補償方案須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一條第二款對舊城區改建專門設定聽證義務,多數被征收人認為方案不合規的,政府應組織聽證會并據以修改。第十三條進一步要求征收決定公告必須載明征收目的、范圍、補償方案及復議訴訟等救濟權利。被征收人有權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取規劃、立項等文件,對公共利益要素進行司法審查。公共利益界定與程序參與,是判斷征收決定合法性的核心。
補償不得低于市場價
公平補償首要在于房屋價值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補償范圍包括房屋價值、搬遷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其中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通過搖號隨機確定,任何單位不得干預;對評估結果有權申請復核評估及專家委員會鑒定。若簽約期內未能達成協議,市、縣級政府依據第二十六條作出補償決定,決定書須載明全部補償內容并告知復議、訴訟權利。被征收人不服補償決定的,應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確立“先補償、后搬遷”原則,嚴禁采取暴力、威脅或中斷供水供電等非法手段逼遷。司法實踐中,對評估時點僵化導致補償明顯不公的,被征收人有權主張重新評估。堅守市場價值標準與評估救濟權,是獲得公平補償的根本保障。
劉鵬律師特別指出,征地拆遷維權必須程序與實體并重,更依賴及時、專業的權利行使。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即應全面固定房屋原狀、屋內物品等證據,妥善保存評估報告、補償決定等法律文書。面對以“簽約獎勵”“最后期限”等名義施加壓力的情形,須冷靜核算整體補償是否達到市場價格,切勿因蠅頭小利放棄法定補償。一旦遭遇違法強拆,應立即報警固定侵權證據,及時提起確認違法之訴并依據《國家賠償法》主張賠償,對房屋損失、室內物品等據實索賠。同時,充分運用信息公開、聽證、陳述申辯等程序權利,在法定期限內尋求救濟。法律保護積極行使權利者,把握每一個程序節點,才能有效制衡不當征收,實現公平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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