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鑒代執、以鑒代審”問題,是法技混淆、以技代法,在醫療糾紛領域確實存在且風險顯著。核心癥結在于:司法與執法權力不當讓渡給鑒定機構,導致法律行為研判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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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具體表現為:
1. 法律與技術界限混淆,違法被降格為“技術過失”
當前實踐中,鑒定機構常只關注醫學技術層面的細節,卻刻意忽略診療行為中的違法違規事實(如偽造病歷、未履行告知義務、超范圍執業、圖利過度醫療等)。這使得本應依法從嚴追責的行為,被淡化為普通技術經驗失誤,享受同等的“寬容保護”。
核心邏輯謬誤在于:將“違法=過錯”與“技術過失=過錯”進行等量代換,得出“醫療違法=技術過失”的錯誤結論,從而將法律判斷權完全交由醫學鑒定人行使。
2. 審判權讓渡,民法典相關條款形同虛設
法官缺乏醫學知識,常強制要求進行“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實際上將醫療法律責任的審判權讓渡給鑒定機構。
依據《民法典》第1222條,若存在偽造病歷、超范圍執業、圖利過度醫療等違法行為,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過錯,無需鑒定。但“以鑒代審”的潛規則導致該條款在實踐中被架空。
3. 責任稀釋與患者維權困境
鑒定機構常為死亡或嚴重傷殘案件設定≤50%的責任上限,將違法操作淡化為“技術過失”,大幅降低賠償金額。
患者手握確鑿的違規證據,卻因鑒定意見的“權威性”無法獲得公正結果,導致維權舉步維艱。
4. 治理趨向與應對策略
當前法律治理正向“閉環”模式加速演進,核心是推動 “法技分理” :明確區分法律問題與技術爭議。對違規行為單獨追責、加重責任,防止以技術掩蓋違法。
患方維權應優先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由,繞開醫療過錯鑒定陷阱,聚焦醫院違約行為(如病歷造假、超范圍執業),爭取全責賠償。同時,通過行政舉報先行固定違法證據,再提起民事訴訟。
總結:“以鑒代審”的本質是法律判斷的逃逸,它違背了執法司法應研判法律行為、矯正主觀惡性的本質要求,導致醫療領域的違法違規成本極低,安全隱患持續累積,存在管涌失控風險。推動《醫療安全法》立法、嚴格執行“法技分理”,是堵住這一管涌的關鍵。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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