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業主搶行被門禁夾傷,物業公司、居委會該擔責嗎?
近年來,部分小區為保障居民安全,統一安裝了門禁。在居民刷門禁卡或者按門禁按鈕后,對應的電動門即可被打開,并在人員或車輛通行后自動關閉。然而,個別居民違規搶行引發安全隱患。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近日召開“涉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通報該類糾紛審理情況并發布相關案例。《工人日報》記者從會上獲悉,在此次發布的“業主違規搶行被門禁夾傷”一案中,法院判決明確,業主自身過錯導致損害的,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案情回顧】
2022年10月23日18時許,閆女士乘坐家人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出小區時,被正在關閉的門禁夾傷右腳踝,經診斷為外踝骨折。閆女士支付醫療費3417.5元、護理費6500元,共計9917.5元。
閆女士認為,居委會、物業公司作為門禁安裝及管理主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遂將二者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過程】
居委會辯稱,小區門禁系統安裝廠家已多次查看設備,確認系統沒有問題。正常情況下門禁有防夾功能,如果速度過快,門禁系統會反應不過來。閆女士及家人因沒有按出入按鈕,搶行導致腳踝受傷,系個人過錯,居委會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其不是門禁的安裝者和管理者。門禁安裝后,相關主體并未將管理責任委托給物業公司,且各個渠道均已發布門禁啟用通知,在門禁出入口也貼有標識,出入小區可按門禁按鈕通過,明確要求切勿尾隨。閆女士是在家人駕車時未按照門禁規定通過,其超速尾隨通行被夾傷。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事發當天的監控視頻顯示,閆女士家人駕駛三輪電動車出小區時,未停車按出門按鈕,在前一行人進入小區、門禁開始關閉的情況下,強行出小區,導致閆女士被夾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區門禁處已張貼“出門一人一按鍵,切勿尾隨防門夾”等安全提示,閆女士未按規范使用門禁、強行尾隨通行導致受傷,發生這一情形并非因物業公司、居委會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二被告存在過錯或與損害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閆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文潔表示,安全保障義務以合理限度為邊界,并非在場所內發生損害即推定管理人存在過錯。該案中,閆女士受傷系個人自身過錯導致,物業公司及居委會不存在過錯,故閆女士不能僅因存在受傷損害結果即向管理者主張賠償。
法院提示,居民在出入小區、使用公共設施時,應遵守管理規定與安全提示,不搶行、不尾隨、不超速、不違規通行,自覺規避風險。自身過錯導致損害的,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工人日報 記者 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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