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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動態管理,進一步提高創建質量,根據司法部要求,云南省司法廳對全省第一批至第九批命名的125個“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進行了復核。在各州(市)、縣(市、區)自查、初核及實地核查基礎上,經省司法廳審核、抽查,認為昆明市五華區西翥街道陡坡社區等123個村(社區)符合創建指導標準,擬保留“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稱號;認為昆明市尋甸縣七星鎮必寨村、玉溪市新平縣平甸鄉桃孔村等2個村存在撤銷稱號的情形,擬撤銷“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稱號。現對復核結果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為2026年7月13日至21日),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公示期間,如對公示名單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向省司法廳反映。
附件:
1. 擬保留“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名單
2. 擬撤銷“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名單
云南省司法廳
2026年7月13日
聯系人及電話:云南省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 李云林 0871—64189042
郵箱:ynspfb@126.com
附件1:
擬保留“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名單(共123個)
昆明市(14個)
五華區西翥街道陡坡社區
五華區護國街道南屏街社區
五華區護國街道文廟社區
官渡區阿拉街道海子社區
西山區永昌街道永順里社區
晉寧區昆陽街道禮智社區
晉寧區昆陽街道下方古城村
安寧市縣街街道石莊村
嵩明縣嵩陽街道回輝社區
嵩明縣小街鎮哈前村
石林縣鹿阜街道北小村
石林縣鹿阜街道阿烏村
盤龍區聯盟街道金江路社區
呈貢區洛龍街道碧潭社區
玉溪市(9個)
江川區星云街道三街社區
澄江市龍街街道雙樹社區
峨山縣小街街道由義社區
易門縣浦貝鄉阿姑村
峨山縣塔甸鎮海味村
紅塔區玉興街道北苑社區
通海縣秀山街道大樹社區
華寧縣青龍鎮落梅村
元江縣紅河街道紅河社區
曲靖市(9個)
馬龍區納章鎮竹園村
沾益區盤江鎮小后所村
陸良縣三岔河鎮三岔子村
馬龍區王家莊街道永發社區
沾益區西平街道文昌社區
麒麟區益寧街道金江社區
宣威市西澤鄉新建村
羅平縣九龍街道臘莊社區
會澤縣鐘屏街道木城社區
昭通市(8個)
魯甸縣小寨鎮大坪社區
昭陽區永豐鎮三甲社區
鹽津縣牛寨鄉牛塘村
鎮雄縣中屯鎮柳林村
魯甸縣龍頭山鎮龍泉社區
鎮雄縣中屯鎮齊心村
永善縣檜溪鎮強勝村
綏江縣中城鎮農業村
紅河州(9個)
個舊市錫城街道鄢棚社區
蒙自市草壩鎮新溝村
瀘西縣午街鋪鎮鳳舞村
建水縣臨安鎮馬軍村
建水縣臨安鎮朝陽樓社區
開遠市靈泉街道星光社區
彌勒市新哨鎮夸竹社區
石屏縣壩心鎮老街村
河口縣瑤山鄉水槽村
文山州(8個)
文山市東山鄉荒寨村
西疇縣興街鎮興街村
廣南縣蓮城鎮龍井社區
西疇縣西灑鎮英代村
硯山縣江那鎮書院社區
硯山縣稼依鎮大稼依社區
馬關縣馬白鎮馬灑村
丘北縣錦屏鎮常青社區
西雙版納州(6個)
勐海縣勐阿鎮南朗河村
勐海縣勐遮鎮曼恩村
勐臘縣勐臘鎮補蚌村
景洪市勐罕鎮曼搭村
勐臘縣勐臘鎮曼龍代村
景洪市允景洪街道花卉園社區
楚雄州(10個)
楚雄市彝海街道栗子園社區
楚雄市呂合鎮干田村
雙柏縣妥甸鎮小村社區
姚安縣棟川鎮海埂屯社區
永仁縣永定鎮太平地村
武定縣獅山鎮獅山村
牟定縣鳳屯鎮河節沖村
元謀縣老城鄉丙月村
祿豐市恐龍山鎮阿納社區
大姚縣石羊鎮白石谷村
保山市(5個)
隆陽區板橋鎮世科村
隆陽區河圖街道大官廟社區
施甸縣擺榔鄉大中村
騰沖市清水鎮三家村村
昌寧縣田園鎮勐廷村
大理州(9個)
大理市灣橋鎮中莊村
大理市大理鎮五華社區
鶴慶縣草海鎮母屯村
祥云縣下莊鎮下莊社區
南澗縣小灣東鎮岔江村
洱源縣右所鎮右所村
漾濞縣蒼山西鎮光明村
祥云縣劉廠鎮王家莊社區
鶴慶縣草海鎮新華村
德宏州(5個)
芒市中山鄉黃家寨村
芒市勐煥街道建國社區
盈江縣那邦鎮刀弄村
梁河縣勐養鎮幫蓋村
隴川縣景罕鎮罕等村
迪慶州(5個)
香格里拉市上江鄉福庫村
香格里拉市建塘鎮金龍社區
德欽縣拖頂鄉大村村
維西縣保和鎮白鶴山社區
維西縣永春鄉拖枝村
麗江市(5個)
玉龍縣白沙鎮玉湖村
玉龍縣黃山街道長水社區
古城區大研街道義尚社區
古城區開南街道貴峰社區
華坪縣中心鎮興隆社區
怒江州(4個)
瀘水市上江鎮付壩村
貢山縣獨龍江鄉孔當村
蘭坪縣通甸鎮黃松村
貢山縣普拉底鄉咪谷村
普洱市(9個)
思茅區南屏鎮曼連社區
思茅區思茅街道平原社區
鎮沅縣九甲鎮文崗村
寧洱縣寧洱鎮金雞村
景東縣曼等鄉瓦窯村
江城縣勐烈鎮橋頭村
西盟縣中課鎮中課村
墨江縣聯珠鎮路水村
景谷縣威遠鎮威遠社區
臨滄市(8個)
臨翔區圈內鄉壩胡村
云縣愛華鎮水磨社區
雙江縣沙河鄉忙開村
雙江縣勐勐鎮千福村
永德縣永康鎮送吐村
鳳慶縣鳳山鎮安石村
耿馬縣孟定鎮色樹壩社區
滄源縣班洪鄉南板村
附件2:
擬撤銷“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名單(共2個)
昆明市
尋甸縣七星鎮必寨村
玉溪市
新平縣平甸鄉桃孔村
來源:平安大理
編輯:武文雯
值周:黑浩川 張輝
主編:李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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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意見,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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