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敘州區司法局趙場司法所聯合趙場街道普和村人民調解委員會,靈活運用矛盾糾紛化解“五步法”工作流程,成功調處一起工地施工損毀農戶民房賠償糾紛,實現矛盾糾紛就地化解、群眾訴求妥善回應,切實維護轄區群眾法律權利。
第一步:排查受理,精準掌握糾紛實情
2026年3月28日,宜賓某建設有限公司在普和村開展房屋拆除作業,施工過程中墻體倒塌,造成本村村民羅某家中曬壩、偏房、廚房多處設施受損。事發后,羅某第一時間找到施工負責人汪某協商經濟賠償事宜。雙方核心爭議突出:農戶羅某認為自家房屋附屬設施損毀嚴重,無法繼續使用,要求賠償重建成本150000元;施工負責人汪某則提出損毀程度較輕,不影響正常使用,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各執一詞、多次協商無果,矛盾僵持不下。普和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摸排發現該糾紛后,第一時間將線索移送趙場司法所。
第二步:走訪核實,固定完整事實證據
接到糾紛移送線索后,司法所調解員趕赴現場開展實地核查。調解員實地丈量受損曬壩、偏房、廚房,拍照留存房屋墻體、地面破損痕跡,分別單獨約談農戶羅某、施工負責人汪某,完整記錄雙方陳述,調取施工時間、房屋損毀成因等相關佐證材料。經全面核實確認,此次財產損毀由施工方操作不當造成,施工方承擔全部責任,調解員逐一清點受損設施,結合當地市場行情核算修繕費用,明確房屋主體完好、不影響正常居住,為公平定損夯實證據支撐。
第三步:釋法明理,分層開展勸導疏導
調解員組織矛盾雙方開展背靠背調解,分層進行法律宣講與情緒疏導。一方面向施工方宣講民法典侵權責任相關規定,明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應當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不能規避賠付義務;另一方面安撫羅某情緒,告知其合理主張賠償的法律途徑,同時引導其結合民房實際損毀程度,提出客觀、合理的賠償訴求,避免訴求過高導致調解僵局。
第四步:居中調處,協商敲定解決方案
在查清事實、講明法理的基礎上,調解員居中開展多輪溝通疏導,結合現場損毀情況、當地建材及人工市場價,在雙方訴求之間尋找平衡點。經過反復溝通協商,雙方自愿達成一致賠償方案:由宜賓某建設有限公司一次性賠付羅某曬壩、偏房、廚房財產損失共計9200元。
第五步:跟蹤回訪,閉環鞏固化解成效
調解協議書一式四份,當事人、趙場司法所、普和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各留存一份,雙方簽字捺印后正式生效。調解員同步告知雙方,司法所將在約定付款時間節點跟進回訪,確認9200元賠償款足額兌現到位。后續調解員將持續跟蹤款項支付進度,若出現逾期未支付情形,將指導農戶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保障合法權益,形成“受理—取證—疏導—調解—回訪”完整閉環,杜絕矛盾反彈、糾紛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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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趙場司法所將持續優化矛盾糾紛化解“五步法”工作機制,常態化排查征地拆遷、工地施工類矛盾,推動各類風險源頭化解、就地處置,牢牢守好基層治理前沿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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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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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周文倩
編輯:洪葉
審核:曾明發
審簽:梁奇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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