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上海7月15日電(胡婭雯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王燁捷)記者今天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獲悉,該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因家長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導致的涉未成年人名譽權糾紛案。該案中,一名父親在孩子班級家長群中連續發布數條“聲討”兒子同班同學的激烈言論,被該同學以名譽權侵權為由起訴至法院。法院一審認定該名父親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及律師費2000元。
“這個孩子有心理疾病”“去年我兒子被這位同學用木棍打成腦震蕩”“學校非常清楚這個孩子的精神疾病問題”“我們集體要求學校讓這個孩子退學”這是小園(化名)父親老張(化名)在班級家長群內連續發布的多條言論。此前,老張的兒子小園與同學小韓在校內玩耍時,被小韓用樹枝打到頭部,老師查看監控后認為小韓并非故意。
老張遂在家長群內連續發布多條言論,稱小韓有“疾病”“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并號召其他家長聯名要求小韓休學。此后,小韓在學校被孤立,未能繼續正常上學。
小韓訴稱,自己是無意間用樹枝打到小園頭部,但老張卻捏造自己使用木棍將小園打成腦震蕩的事實,且從未出具任何相關醫院鑒定報告。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老張在家長群發表不實言論,這些言論已超出合理邊界,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精神壓力巨大,學習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
老張則辯稱,“精神疾病”不等于“精神病”,自己并非家委會成員,也未帶頭簽署聯名信,相關言論僅限于家長群、傳播范圍有限,且小韓本人不在群內,不會對其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法院認為老張在家長群發布的涉案言論多處明顯帶有貶損、侮辱性質,相關內容缺乏充分事實依據,該行為直接導致小韓社會評價嚴重降低。結合雙方一致確認小韓于事發后未再上學的事實,足以認定他的正常學習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老張雖對此予以否認,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反駁。法院據此認定老張的行為構成對小韓名譽權的侵害。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浦東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韓旖旎提醒,微信家長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社交空間并非個人情緒宣泄的“自留地”,信息的發布、傳播應當秉承客觀、真實原則。法官建議,當孩子在校發生矛盾或沖突時,家長應保持理性,切勿情緒化發聲、聚眾聲討,應通過學校、班主任、監護人協商等化解糾紛,必要時可向教育部門、司法機關尋求幫助,理性維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有相關規定,學生欺凌不僅包括肢體沖突,還包括通過語言、網絡等方式惡意排斥、孤立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侵害的行為。”韓旖旎提醒家長們要意識到“言語有界,侵權有責”,“尊重他人,是保護自己孩子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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