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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背景
千里之外的"甩手房東"
2015年4月,來自遼寧沈陽的宋某、耿某夫婦(以下簡稱"業主")在浙江乙市購置了兩套精裝修樣板房——位于昆侖嘉府小區3幢1單元101室(含地下一層)和201室,總價款350萬元。這兩套房子不僅是他們的投資,更承載著對未來生活的期待。
然而,由于長期居住在遼寧,這套房子自交付后便一直處于空置狀態,成了名副其實的"千里之外的房產"。業主與開發商昆侖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昆侖房產")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屋面防水、地下室防水、外墻防滲漏等保修期為八年。同時,業主也與小區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昆侖物業分公司(以下簡稱"昆侖物業")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物業需對共用部位(包括外墻、公共排水管道等)進行維護、修繕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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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難點
污水倒灌與責任推諉的"羅生門"
2018年12月中旬,一場持續的降水揭開了這場災難的序幕。昆侖物業在巡查時發現業主房屋內有污水外溢,開門后赫然發現:屋內積水嚴重,屋頂、墻面大面積霉變,地板浸水變形,壁柜霉變,裝修幾近報廢,霉味撲鼻。
業主隨即展開維權,要求昆侖房產和昆侖物業共同承擔責任。但這場索賠之路充滿了法律難點:
2.1 漏水原因的"雙頭蛇":經司法鑒定,房屋受損原因有二:一是下水道返水,系室外公共排水管道堵塞所致;二是外墻滲水,系房屋質量不符合防水規范導致。兩種原因疊加,造成的損失互相交織,如何區分各自的責任范圍?
2.2 物業與開發商的"踢皮球":昆侖物業堅稱自己只負責日常維護,房屋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承擔保修責任;昆侖房產則對質量問題推諉,甚至在訴訟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業主該如何打破僵局?
2.3 空置房屋的"減損義務":業主長期不在本地,未能及時發現并清理污水,對于損失的擴大是否有過錯?這直接關系到賠償比例的劃分。
2.4 租金損失的"合理性":房屋空置期間并未實際出租,業主主張按市場租金標準賠償空置損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03策略
司法鑒定與過錯劃分的精準組合拳
代理律師(以業主代理律師視角)制定了以下策略:
3.1 啟動"三位一體"司法鑒定:
律師果斷申請了三項鑒定:①漏水原因鑒定(鎖定返水與滲水源頭);②裝修損失造價鑒定(量化損失金額);③租金價格評估(確定空置損失標準)。鑒定結論成為案件勝訴的基石:明確返水系公共管道堵塞,滲水系外墻質量問題,裝修損失128810元,市場租金每平方米1.98元/天。
3.2 鎖定物業的合同義務:
律師調取《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明確指出:協議約定物業需對"共用部位"(含外墻)和"共用設施設備"(含排水管道)進行維護、修繕。昆侖物業疏于管理公共管道導致堵塞,且對外墻滲水拖延維修,已構成違約與侵權。
3.3 區分責任,主張共同賠償:
律師主張,昆侖房產作為開發商,對房屋質量負有保修責任;昆侖物業作為服務商,未盡維護義務,兩者雖無共同故意,但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導致了同一損害后果,且難以區分責任大小,應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3.4 反駁"空置減損"的抗辯:
針對物業提出的"業主未及時查看導致損失擴大"的觀點,律師強調:物業作為專業服務機構,在發現污水后未及時通知業主(或通知延遲),且未采取有效止損措施,業主在外地客觀上無法實時查看,損失擴大的主要責任在于物業和開發商的拖延修復。
04結果
二審維持,物業開發商"各打五十大板"
一審法院判決:昆侖房產與昆侖物業共同承擔修復外墻的責任;平均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業主裝修損失(按比例分擔后業主自負30%)、租金損失(全額賠償)及鑒定費。昆侖物業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4.1 修復責任有據: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昆侖物業對外墻等共用部位負有維護、修繕職責,原審法院判令其與開發商共同修復,并無不當。
4.2 管道返水主責在物業:公共排水管道堵塞引起返水,昆侖物業未盡維護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4.3 外墻滲水主責在開發商:房屋質量不符合規范,昆侖房產應承擔保修責任。
4.4 平均賠償合理:因兩者侵權行為結合導致同一損害,難以區分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業主自身對損失擴大有一定過錯,一審法院按3:7劃分裝修損失比例合理。
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昆侖物業需與昆侖房產共同賠償業主裝修損失45083.50元、租金損失140634.21元(暫計至2021年4月9日,此后按每天176.64元計算至修復日)及鑒定費40850元。
05金句
點睛之筆
"物業不能以'我只是個管家'為由,對公共管道的堵塞視而不見;開發商也不能用'過了保修期'的擋箭牌,掩蓋房屋質量不合格的硬傷。當專業服務者失職與建設者偷工減料疊加,法律會讓每一份過錯都付出代價。"
——劉書源
06案例啟示
本案例給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深刻警示:
1. 異地房產需"遠程托管":長期空置的房屋應委托當地親友或專業機構定期查看,避免小問題演變成大災難。本案中,若業主能每月查看一次,或許能大幅減少損失。
2. 物業服務合同是"尚方寶劍":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協議時,應仔細閱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條款。一旦發生問題,合同就是追究物業違約責任的最有力武器。
3. 開發商保修責任不容推諉:房屋防水等保修期長達八年,開發商不得以"已交付"或"業主空置"為由免除保修義務。業主應妥善保存購房合同和保修條款。
4. 及時司法鑒定,固定證據:遇到復雜的質量問題,不要盲目談判,第一時間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用科學數據鎖定原因和責任。
5. 物業不可"一推了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明白,對共用部位的維護是法定義務,疏于管理導致損害擴大,同樣要承擔侵權責任。
(注:本案基于真實民事判決書改編,僅供普法參考,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事實不同,請咨詢專業律師。)
律師名片
劉書源 律師
浙江峰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業務領域:專注于民商事訴訟、企業法律顧問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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