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離婚的本質,是切斷負面情感羈絆、終止錯誤的親密關系。這種關系解除,不只是情感層面的徹底剝離,還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等一系列復雜的民事糾紛。伴隨著民眾法治認知的不斷提升,現階段離婚相關的法律咨詢數量持續攀升。
筆者團隊結合實務辦案經驗,匯總梳理了當事人在離婚糾紛中高頻咨詢的各類問題,經過篩選、整合與歸納,整理形成本篇專業文章。
本文將系統拆解訴訟離婚的完整辦理流程,同時針對各核心環節逐一梳理法律風險,作出專業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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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離婚流程之:訴訟離婚
- 訴訟離婚流程圖
訴訟離婚所耗費的時間成本、金錢成本通常高于協議離婚,若夫妻之間萬不得已走到對簿公堂這一步,也要做好萬全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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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 證據搜集
我們需要搜集哪些證據,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提示:調查取證有限度,非法取證有風險。
- 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對此我們需要搜集不同的證據:
(一)證明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
- 結婚證、結婚登記信息的證據。可以由當事人委托律師到民政局查詢獲取相關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婚外情一方手握兩份結婚證的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
- 婚外情一方與他人辦理結婚宴席、孩子出生證明上父母名字或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比如:租房合同、同居場所鄰居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一方與他人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雙方互相發送的含有親密內容的短信等。)
(二)證明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受害方應收集:原始材料證據(施暴方在實施暴力過程中的錄音、錄像,或是事后拍攝的現場照片、病歷等)、報警回執及報警記錄或筆錄、傷情鑒定記錄、執法記錄儀視頻、事后雙方的溝通記錄(微信或施暴方寫的保證書)、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等。
律師提示
司法意義上的家庭暴力,覆蓋多種隱性侵害行為,具體包含長期對配偶進行言語詆毀、人格侮辱的行為;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活動,對其身心狀態造成損害的行為;以及掌握家庭經濟支配權的一方,惡意阻撓配偶就醫救治的行為。
家庭成員遭遇家庭暴力時,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在警方指導下前往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傷情核驗,固定完整維權證據。即便當事人未提出離婚訴求,遭受家暴的一方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文書可依法禁止施暴方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全方位保障申請人的人身安全。若施暴主體拒不遵守保護令約束、再次實施暴力侵害,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無法單獨作為直接認定家庭暴力的裁判依據。法院在審理認定家暴事實時,需結合報警回執、傷情鑒定報告、證人證言等多項佐證材料,綜合全案證據予以審慎判定。
?延伸拓展——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人格權侵害禁令如何選擇?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第1款規定,父母一方或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參照《民法典》第997條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換句話說,如果遭遇家暴,建議申請時效快、專門阻斷暴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若是對方藏匿孩子拒絕探望,則建議申請直接針對藏匿行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
(三)證明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可收集:參與網絡賭博的記錄或線下賭博的證據。對方購買毒品,家中吸食毒品的照片或相關物品,被有關機關要求強制戒毒的證據。
(四)證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可提供:分居協議(協議應記錄雙方是由于感情問題分居的,此份協議應由雙方簽字確認)、租房合同、居委會居住證明、暫住證、雙方通話或聊天的有關內容。
(五)證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種情形涉及的范圍比較寬泛,婚外情、一夜情、長期嫖娼等情形均可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故相應的記錄都可作為證據使用。
- 子女撫養權的證據
(一)關于爭取撫養權
- 和孩子一起生活的證據,比如:旅游照片、給孩子報班的證據。
- 一方對孩子的關心,比如:生活日記、為孩子規劃未來的證據、父母一方在作業本上簽字的證據等。
- 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比如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出軌、吸毒、賭博等情況或惡習。
法條指引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和《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4條、46條、56條的規定:
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下列條件為可優先考慮的條件:(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此外,在離婚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可以要求撫養權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比如:原撫養方失業、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一方移居,要求子女隨同生活等。
(二)關于確認撫養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9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若想舉證對方高收入而提高撫養費,可以提供如下證據:
(1)用人單位的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工資單。
(2)如果配偶是自由職業者或是經營生意,那么一方對配偶收入的取證會有一定難度。
律師提示
通常情況下,收入20%-30%只是確認撫養費金額的一個初步依據,即使收入特別高,法院一般判決的撫養費金額通常在幾千元,不會特別高。因此,如果要為孩子爭取高額撫養費,雙方商議是相對好的辦法。
- 財產歸屬、債務分擔證據
(一)財產歸屬:分割房屋需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或不動產登記簿(若無,可憑身份證去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事務中心調取自己名下的房產信息) 、出資來源證據;分割車輛需提交車輛登記證書或信息等。
律師提示
在離婚訴訟的財產分割環節,若待分割資產包含他人代持的房產、股權,或是坐落于境外的各類財產,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不在離婚本訴中一并處理該類資產,當事人需通過另案起訴的方式單獨確權、分割。
基于上述司法慣例,針對代持資產與境外資產,雙方通過自主協商確定分割方案,或是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價補償,是目前司法實務中更為高效、普遍的處置方式。
相較于代持、境外資產的處置規則,離婚案件中保險類資產的分割情形更為復雜,需結合投保時間、保費資金來源、保險權益屬性三大維度綜合判定。
對于人身類保險,重疾理賠金、意外身故賠償金等專屬人身權益歸個人所有,僅針對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性權益進行分割。而分紅險、年金險等理財型保險,整體屬性為財產性權益,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均等分割。
實務處理中,針對分紅型保險,雙方協商一致后采用退保分配價值或單方折價補償的方式,是最常見的處置路徑。針對具備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法院裁判分割比例時,會綜合考量保費出資來源、投保發生時間、保費在家庭總資產中的占比、保險受益人設定等多項關鍵因素作出最終判定。
(二)共同債務的證據:
如果當事人是主張存在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該方當事人需要找到債務系夫妻雙方同意或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證據(如打款的去向、借款協議、消費記錄、配偶間就該款項用途的聊天記錄)。
律師提示
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一方若主張存在需要償還的共同債務,除非對方及債權人均同意在離婚案件中一并結算,否則,一般法院都會另案處理夫妻債務問題。
原因是:(1)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涉案的債權人通常未進入訴訟,故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之債,不易查明真實性;(2)對債務認定與否直接影響到案外債權人利益。所以法院不會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涉案外債權人且有爭議的債務,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利益。
- 調查取證與調查令
(一)能否想調就調?
在尚未進入訴訟階段,律師一般僅能調取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起訴之后,能查什么、查多少,也由法院決定。因此,轉賬記錄、開房記錄等,不是想調就能調的。
(二)如何調查對方財產?
如果對共同財產情況或對方的財產情況并不知曉,或者懷疑對方未全面申報或向第三人轉移財產,則可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并做好以下準備:
- 提供初步財產線索:列舉相關財產類型(如銀行賬戶、房產、股權等)及線索(如對方可能持有的賬戶行名、房產地址等),證明存在財產且原告無法自行獲取。
- 證明財產與案件存在必要性:財產調查與離婚訴訟直接相關(如分割共同財產),尤其是存在大額財產或對方可能轉移財產的情形。
- 強調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取證:如對方掌控財產憑證、拒絕配合提供信息,或涉及第三方機構(如銀行)需法院強制調取。
- 注意“惡意轉移財產”的風險:若對方有轉移、隱匿財產跡象(如近期異常資金流動),可申請財產保全并同步申請調查令,以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 書面申請的具體要求:申請需明確調查對象(如某某銀行)、調查內容(如某賬戶流水)、財產關聯性(如用于共同生活)。
律師提示
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并不具備偵查職能,無權主動開展偵查取證工作。因此,當事人若希望申請司法機關調取對方名下財產信息,提前提供有效財產線索與初步舉證材料,是取證成功的關鍵前提。
在(2022)遼 03 民終 4411 號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明確裁判觀點:當事人未提供任何財產線索,僅單純申請法院調查對方名下銀行賬戶信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該調查申請。
部分地區已出臺便民新規,允許夫妻自主查詢配偶名下財產。根據廣東省相關制度安排,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夫妻一方可憑借身份證、結婚證等能夠證實婚姻關系的有效證件,向對應職能部門查詢另一方名下的不動產、車輛登記信息。
針對網絡流傳的 “可在中國人民銀行總部調取個人全部銀行賬戶” 的說法,本團隊專門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核實確認:以配偶身份查詢對方全部銀行開戶信息,僅可由法官持調查令依法調取,普通當事人無法自行查詢,在離婚訴訟中的實際落地難度較高、可行性較低。
從司法實操層面來看,離婚案件中憑借調查令核查對方財產,時間范圍通常限定在雙方分居之后,或是離婚前一至兩年。法院一般不會準許當事人調取自婚后起算的全部財產流水與資產變動記錄,但該情形并非絕對,特殊個案中仍存在獲批可能。
法條指引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依法向不動產登記、車輛管理單位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狀況的,有關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 身份證明材料
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等。
Step2. 準備訴訟文書
一、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應當首先寫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判決離婚、子女撫養及探望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證據:需要按照規定格式整理成冊,證明起訴狀內容。建議尋求專業人士幫助。
三、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
四、委托律師材料(或有)
五、財產保全申請(或有):申請保全需要另行提供擔保。
律師提示
夫妻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但實務中發現,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且對方不同意離婚)時申請財產保全較難實現,即便成功也很可能因法院判不離而快速解封,導致白白損失保全費和保函費;因此在第二次訴訟時再提出保全比較便捷經濟。
Step3. 提起訴訟
- 誰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什么情況不能提?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中提起訴訟的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法律未對離婚訴訟設置一般性起訴時間限制,但存在以下法定特殊限制情形:
1.《民法典》第1081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民法典》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3.《民訴法》第127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14條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7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 先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在財產分割時是否會處于劣勢地位?
不會。因此,夫妻一方在充分的準備下都可以主動提起離婚訴訟,不必擔心少分財產。
- 提起離婚訴訟要去哪個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仍有如下例外:
1.《民訴法》第23條對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蹤、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司法解釋》第7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2條(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如何證明某地是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
證明被告住所地可以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戶籍證明。被告居住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證明:
- 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
- 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
- 房屋權屬證書;
-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
- 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
- 其他,如:證人證言。
律師提示
如果向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該地是被告在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
Step4. 受理立案
- 訴前調解是什么?不直接立案嗎?
訴前調解是法院正式立案之前的必經程序。法院收下當事人的立案材料,但并不給予正式立案,而是將糾紛交由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或調解機構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由法院立案受理。
- 離婚案件可以不調解嗎?
調解是訴訟離婚的法定必經程序,但是當事人可以拒絕調解。
- 訴前調解會有什么樣的結果?
- 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院,協商一致調解和好的一般不出具調解書,而調解離婚的應出具調解書。
- 如果調解不成,案件轉為正式立案,由法官擇期開庭審理。
律師提示
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效力相同!若一方不履行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Step5. 作出判決
- 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判“準予離婚”?
首先,主張離婚的夫妻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其次,要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準許離婚的情形:
- 存在《民法典》第1079條列明的情形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具體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此條涉及第二次起訴)
律師提示
關于“感情確已破裂”的判定,會結合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應當判離的情形,第一次訴訟離婚若對方堅決不同意,法院通常不會判離。
- 若法院判“不準離婚”的該怎么辦?
- 直接上訴(不建議)。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第二次起訴。但需要注意一些時間節點的問題:第一次起訴離婚后法院沒有判決離婚,當事人也沒有上訴,那么自當事人收到法院離婚判決書后15日離婚判決書正式生效,再過六個月,原告方才可以第二次起訴!(除非有新情況、新理由)
律師提示
若原告方要在第一次訴訟結束后6個月內提起第二次訴訟,必須有“新情況、新理由”。何為“新情況、新理由”?——法律上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這里提供一個大致的參考標準:
- “新”是指相關事實在前次訴訟中未出現或未經審查;
- 新情況、新理由應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比如:離婚案件中,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
- 在離婚訴訟期間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視情況而定。若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沒有特別說明由一人繼承的情況,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律師提示
若要避免父母遺產因繼承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筆者建議夫妻雙方的父母可以訂立遺囑,并在遺囑中明確該遺產僅由子女一人繼承,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案件訴訟費怎么收?
訴訟費是法院審理案件依法收取的費用,也稱案件受理費,離婚訴訟的收費標準分兩種情況:
- 無財產分割訴求,或涉案財產總額≤20萬元的,訴訟費按50元-300元標準收取;
- 涉及財產分割且總額>20萬元的,超出20萬元的部分,按0.5%的比例交納。
律師提示
訴訟費由原告先預交,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雙方調解結案,或者原告撤訴,訴訟費會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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