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大量負債人曝出收到內蒙古某法院發出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負債人在未經訴訟的情況下,被強行要求清償債務,否則將被強制執行,這種催收方式在負債圈里引發了廣泛的非議。
5月底,筆者查閱了大量資料,寫了一篇文章評論庫倫旗盛某科技公司這種催收方式的邏輯和內幕,但因未知原因,該文章現已消失。
但即便如此,我仍堅持認為,這種將執行程序異化為催收工具的做法,就是一種“以執代審”的行為,在未經審判程序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直接通過執行程序對所謂的“次債務人”施加壓力。
![]()
就在爭議持續發酵之際,2026年7月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執行到期債權常見問題解答》(下稱《解答》),對《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作出了系統性規范。
這份文件或將徹底堵死網貸平臺和催收公司通過這種方式達到回款目的的空間。
《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的司法邏輯:執行程序中的“代位”工具
要理解這一爭議的本質,我們首先需要理清《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的司法邏輯。
立法初衷是為了解決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時,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該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其法理基礎在于代位權原理在執行程序中的延伸,即申請執行人代位行使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
但是關鍵在于,這份通知書是執行程序文書,其前提是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立且無爭議。然而在盛某科技案例中,大量借款人自始至終未收到任何債權轉讓通知,直到法院文書送達才知曉權利變更,法院的履行通知實際上替代了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定功能。
這正是“以執代審”的核心癥結,司法正被催收公司用來催收網貸債務,執行程序被用來解決本應通過審判程序確認的實體爭議。
廣東高院發布官方《解答》,三道防線堵住漏洞
此次廣東高院發布的《解答》,并非是否認《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的合法性,而是要從啟動條件、程序紅線、異議申請三個維度,對《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的適用設置了嚴格限制,實質上構建了一個“執行控制優先、實體爭議回流訴訟”的體系。
![]()
源自網絡,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1、程序啟動條件:從“寬松推定”到“嚴格證明”
《解答》明確,執行到期債權必須滿足四個基本要件:
- 合法債權;
- 已屆履行期限;
- 非專屬性;
- 屬于責任財產。
該程序強調“依申請啟動”與“補充性”原則,即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采取措施,且僅在被執行人無其他方便執行財產或財產不足時方可啟動。
更重要的是,申請執行人還需承擔債權真實性的“證明責任”,提供包括生效裁判文書、公證債權文書、雙方無爭議的合同及對賬單等表面證據。
這一規定直接將缺乏證據基礎的債權主張擋在執行程序之外。比如在庫倫旗盛某科技的模式中,債權轉讓是否通知了原借款人、債權是否真實存在且無爭議,這些問題本應通過訴訟確認,卻在執行環節被一筆帶過。
此次廣東高院《解答》中對啟動條件要求,正是要堵住這一漏洞。
2、程序紅線:“先凍結、后通知”不可逾越
《解答》中多次強調,執行到期債權必須嚴格遵循“先凍結(控制),后通知履行(處分)”的法定程序。
換句話說,法院必須先作出《凍結到期債權裁定書》并送達次債務人,隨后或同時才能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這一程序紅線不可逾越,其法理基礎在于:凍結是保全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的必要手段,而履行通知則是要求次債務人改變給付對象的處分行為,兩者不能混淆。
![]()
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在對案外人(次債務人)財產采取終局性處分措施前,已通過裁定為其設定了明確的行為禁止義務,并賦予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而在庫倫旗盛某科技的案例中,法院批量下發履行通知的模式,往往跳過了對債權本身的審慎凍結與審查程序。通過本次廣東高院的《解答》,宣告任何跳過凍結裁定直接發出履行通知的做法都構成程序違法。
3、異議審查不進行實體審查,15日內異議即可阻卻執行
對于負債人而言,這是最具實質意義的一道防線。
《解答》明確,在法定異議期間內(15日),次債務人只要提出屬于對債權債務關系本身的實體抗辯(如否認債務存在或已清償等),法院實行“異議不審查”原則——該主張直接產生程序阻卻效力,法院不得再依據履行通知強制執行。
換句話說,只要次債務人在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就必須停止執行,且不得對異議進行實體審查。
這一規定體現了“審執分離”的基本原則,執行機構不應當對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實體判斷。實體爭議應通過代位權訴訟等審判程序解決,而不能在執行程序中“一裁了之”。
結語
總的來看,廣東高院《解答》的意義,不僅在于對《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法律效力的明確,更在于從制度層面劃清了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的邊界。
![]()
對于庫倫旗盛某科技這類試圖將《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異化為催收工具的商業模式而言,這份《解答》無異于一記重錘。當“以執代審”的空間被徹底堵死,網貸平臺和催收公司必須回歸到通過審判程序確認債權的正途上來。
這不僅是法律程序的回歸,更是法治精神的回歸。
對負債人來說,這意味著又多了一重法律的保障,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我們不能接受一些機構濫用司法權利進行催收。
關注我,每天學習一點負債知識!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