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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假意買房
有人牽線搭橋
有人駕車接應
幾人以購房需要墊資為由
誘騙被害人轉賬后
直接攜收款銀行卡逃跑
合演“詐橋”戲
精心布置詐騙陷阱,結果機關算盡仍難逃法網。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近期辦結一起“詐橋”(以墊資為名詐騙“過橋”資金)案件,犯罪分子悉數落網,幕后“操盤手”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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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由AI生成)
轉賬后購房人突然拔腿就跑
薛先生在無錫市從事購房“過橋”墊資生意。所謂“過橋”,是指在購房者存在資金缺口時,由第三方提供短期借款墊付購房款項,待后續獲得銀行貸款或自有資金到位后再償還的短期融資方式。2025年,經房產中介朱某介紹,薛先生認識了有過橋資金需求的“購房人”王某。
為了借到這筆墊資款,王某向薛先生提供了詳盡的征信報告以及房屋買賣合同以供核驗,并承諾墊資款將在完成銀行手續后即刻歸還。2025年1月6日,雙方在銀行碰頭后簽訂了借款協議,王某提前支付了利息,房產中介孟某、朱某全程陪同,協助王某辦理各項手續。
一切似乎都在按部就班地進行,60萬元墊資款很快轉入了王某的銀行卡。然而,就在大家準備辦理下一步手續時,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王某突然拿著收款的銀行卡拔腿就跑。驚愕萬分的薛先生本能地追在王某身后,然而,王某跑進銀行旁的小巷后,立刻跳上了一輛早已等候在此的電動車,絕塵而去。
“我的錢!”薛先生又氣又急。
“薛總別急,我們陪你報警,他跑不了的,錢一定能追回來。”中介孟某和朱某表現得比薛先生還要憤慨,一邊安撫他,一邊主動幫忙報警并前往派出所配合調查。
當晚,王某在外省被警方抓獲。到案后,他辯稱自己和薛先生簽訂的不是買房“過橋”協議,只是用于資金周轉的借款協議,這是民事糾紛,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三人合演“詐橋”戲
然而,偵查機關調取案發現場監控視頻后發現,案發前一天,王某和孟某曾一起出現在銀行周邊,疑似提前踩點確定逃跑路線,且二人的聊天記錄顯示,案發時,孟某曾指令王某“跑”。當王某詢問如何應對警方時,孟某回應“說是個人借款,借條都有,只要搞成民事糾紛,派出所就不會受理的”。這是典型的“詐橋”手法,王某、孟某、朱某三人有重大犯罪嫌疑。
在證據面前,三人的心理防線相繼被突破,均供述稱王某并無購房意愿,實際是孟某策劃指揮,朱某牽線搭橋聯系墊資人,王某假意買房。三人以購房需要墊資為由,誘騙被害人轉賬后,王某直接攜收款銀行卡逃跑。三人以民事糾紛為借口掩蓋刑事犯罪的如意算盤,在確鑿證據前徹底落空。
2025年2月6日,公安機關以三人涉嫌詐騙罪向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監控錄像中的另一道身影
辦案檢察官審查后認為,孟某、王某、朱某均符合批準逮捕條件,但案卷中出現的另一個人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的警覺,這個人就是袁某。
王某逃跑時,駕駛電動車在銀行附近接應的人就是袁某。在案件偵查初期,袁某曾出現在公安機關偵查視野中,其在配合調查時,稱自己只是應孟某要求幫忙接送王某,對孟某等人的詐騙行為并不知情,孟某、朱某也均否認袁某參與詐騙。因此,公安機關僅制作了證人證言,并未對袁某采取強制措施。
然而,辦案檢察官在孟某、王某提前踩點的監控錄像中也發現了袁某的身影。“如果袁某只是幫朋友接送人,為什么要提前踩點?”
經過反復核查監控錄像與細致對比現場細節,辦案檢察官認為,監控中,孟某、王某二人跟隨在袁某身后,袁某多次指示接應地點,行為較為積極。這與袁某先前所作證言完全矛盾。
更關鍵的突破來自電子數據。通過對在案證據的全面審查,辦案檢察官發現了一段通話錄音。原來,早在2024年末,袁某就曾和朱某預謀過同類犯罪,通話中,二人明確提及“打款后直接跑路”“有合同就是民事糾紛,隨便他起訴”等內容……在案證據表明,袁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且金額特別巨大,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予以逮捕。
2025年2月14日,梁溪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制發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要求公安機關追捕袁某。2月18日,袁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后被采取強制措施。3月27日,梁溪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袁某。
一個都別想逃
袁某到案后,拒不承認違法犯罪事實,孟某、朱某也仍否認袁某參與詐騙。為夯實證據基礎,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手機進行數據恢復。通過對提取的上萬條微信聊天記錄進行系統梳理,辦案檢察官發現,袁某曾在微信中發送過案涉房屋的估價及不動產查詢結果,還發送過王某的征信報告、身份證、營業執照照片以及涉案銀行卡密碼,證明實施該詐騙所使用的信息均處于袁某的掌握之中。案發當日,袁某還曾通過微信指示孟某一定要寫借條,資金用途必須寫周轉,聊天記錄和購房合同都要刪除、銷毀。
嫌疑人的供述與客觀證據存在明顯矛盾,可能存在事前串供情形。針對這一情況,辦案檢察官依托客觀證據,對涉案人員進行針對性訊問,并同步開展釋法說理,在釋明共同犯罪主從犯認定標準、串供包庇的法律責任的同時,明晰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最終,孟某、朱某的僥幸心理被瓦解,如實供述了袁某組織策劃犯罪、毀滅關鍵證據、聯絡安排串供等事實。經審查,檢察機關依法認定袁某在該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25年9月,梁溪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依法對袁某提起公訴。
2025年12月1日,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時,袁某仍心存僥幸,否認主要犯罪事實,并對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提出辯解。針對袁某辯解,辦案檢察官出示其事前踩點的監控視頻、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客觀證據,證明其事前提出犯意積極踩點、事中微信指揮犯罪實施、事后接應涉案人員逃離并實際掌握贓款等關鍵事實,充分反映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
2025年12月9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朱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九個月、三年九個月,各并處罰金。今年4月,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據悉,檢察機關此前引導公安機關追回了涉案款項59.97萬余元,加上犯罪嫌疑人家屬退賠的300元,60萬元已經全額發還給被害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通訊員:華雪松 李昕 李瑤 漫畫:易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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