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哲哲
既要推動解紛資源下沉、工作方式革新,更要以群眾視角校準治理坐標,以法治機制提升協同效能,讓治理重心與群眾期盼始終同頻共振
化解復雜矛盾糾紛時,如何更好實現情緒降溫,進而重建共識?
引入更多本領域的“內行人”參與調解,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是一劑兼顧情理法的“良方”。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與全國工商聯、全國總工會、住房城鄉建設部等18家單位建立“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這一機制打破部門壁壘,針對性引入行業專業調解力量,構建起一個權威且高效的解紛平臺,有效提升了糾紛化解效率和力度,讓群眾的煩心事、揪心事不僅有人管,更能管到位。
“病情”摸得準,“藥方”才開得對。湖北建始縣,面對一起積怨8年之久、牽涉1700余名業主的物業糾紛,當地法院沒有“一判了之”,而是聯動住建部門、鎮政府、居委會協同調處。把大糾紛拆成小問題,厘清矛盾焦點與責任邊界,不僅解決了眼前的糾紛,還協調雙方對小區物業管理內容進一步細化,從源頭防范風險隱患。這樣的專業化調解,讓當事人權益得到更好維護,讓治理觸角延伸到更前端,讓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更有力保障。
當前,社會公眾法治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傾向于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這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但與此同時,物業、網絡侵權、知識產權等領域糾紛常見多發,新類型糾紛持續增多,呈現出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大,甚至具有外溢性等特征,給社會治理帶來了新的課題。
解決好這類矛盾糾紛,更好滿足群眾新期待,不能只靠司法部門單打獨斗。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社會力量的“點對點”對接,把法律、政策與實踐經驗融為一體,才能既解“法結”也解“心結”。
良好的治理效果,是過程與結果的統一,有效的糾紛化解亦是如此。審限內結案率、民事調解撤訴率等數據是過程性指標,矛盾實質化解率、權益兌現效果、群眾滿意度才是最終衡量標準。
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健全專業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主動集成整合調解資源,不只是為了降低解紛成本、提高解紛效率,更是要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以實現社會關系的全面修復與長效和諧。
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既要推動解紛資源下沉、工作方式革新,更要以群眾視角校準治理坐標,以法治機制提升協同效能,讓治理重心與群眾期盼始終同頻共振。
例如,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北京昌平區引入仲裁員、調解員、勞動關系協調員、律師、專家學者等力量,共同參與糾紛一攬子調處;面向肢體殘疾人,內蒙古呼和浩特托克托縣法院提供專人陪同代辦、優先快速立案等服務,以“綠色通道”彰顯司法溫度……隨著時代變遷和社會發展,精準識別不同群體的差異化需求,方能提升治理成效、厚植為民底色。
善治必達情,達情必近人。“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有效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從個案精準調處到共性問題源頭治理,從被動化解矛盾到主動防范風險,說到底要突出一個“人”字。為當事人多找一些辦法、多整合一些資源,進一步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必能推動更多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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