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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以基礎性、綜合性立法的形式對民族團結進步相關政策、法規及實踐經驗進行系統化編纂與整合。這部法律于7月1日正式實施,屬于憲法相關法,是我國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領域的標志性立法。這部法律堅持引導性和約束性并重,法律主體條文側重中華民族共同體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四維”共同性建設,從法律原則、保障監督到法律責任的制度安排中凸顯了對“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制造民族分裂行為”的嚴厲規制和懲治,涉及具體的行政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對我國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的法律規制任務而言,兩岸統一是最具挑戰性的問題,反“獨”促統是這部法律的重要制度目標。該法第21條第2款明確提出“增進臺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這一涉臺條款非常關鍵,立法邏輯上是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核心要素深化凝聚兩岸中國人的文化認同、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其一,在中國的“大一統信念”及其憲制傳統中,“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就是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的強大精神基礎,是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核心內容;其二,中華文化是兩岸中國人的強大歷史與精神紐帶,也是全世界所有中華兒女的精神標識,“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既是兩岸統一所必需的文化認同條件,也是兩岸中國人作為中華兒女的共同責任,兩岸都有責任以中華文化為紐帶不斷增強中華民族的團結力和凝聚力;其三,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和兩岸同屬中華民族是兩岸完全統一的深層次法理基礎,以“民族一中”深化和鞏固“政治一中”,堅決反擊“臺獨”分裂勢力宣揚的錯誤“臺獨史觀”與“臺獨法理”繆論,是新時代推進祖國完全統一進程的關鍵抓手。兩岸融合發展與完全統一,是中華民族團結進步的重要使命,促進法將兩岸議題明確納入法律規制范圍,顯示了對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系統性、完整性認知與追求。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言,臺灣必須回歸,也必然回歸,祖國統一大勢不可阻擋。
在憲制法理層面,促進法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法理”凌駕和解構所謂“臺獨法理”,有著明顯的歷史根據和法理正當性。
所謂“臺獨法理”,包含臺灣本土主義特別是以民進黨為首的島內“臺獨”分裂勢力長期炮制的一系列謬論歪理,至賴清德當政以來更是變本加厲,試圖構建一種徹底“去中國化”的“臺獨怪談”。“臺獨法理”涉及法學、政治學、民族學、人類學、國際關系學等層面譜系,以“臺獨”立場先行,對上述學科知識與理論進行拼湊變造歪曲,帶有嚴重的意識形態化和政治功利化色彩。自2024年就職以來,賴清德即充當“臺獨法理”頭號旗手,不僅否認“九二共識”和“一國兩制”,還試圖在既往“臺獨”謬論基礎上推進所謂系統理論建構,相繼提出所謂“兩岸互不隸屬論”“中華民國臺灣論”“民主與威權體系對抗論”“大陸境外敵對勢力論”“團結國家十講”等胡言亂語,并進一步利用“南島語族論”為“臺獨”的“想象共同體”式建構進行民族學、人類學鋪墊,企圖推動島內社會的“去中國化”和“去中華民族化”。
而“中華民族共同體法理”則立足中華民族共同體形成與發展的五千多年文明史和民族史,以“大一統信念”為法理正當性根基,將我國憲法關于臺灣地位的規定及兩岸交往交流交融所形成的“兩岸一家親”的家國認同基礎予以整合,形成對“臺獨法理”背后的民族主義、民族國家、民族自決與民主程序主義之西化理論范式的批判和超越。促進法序言第2段明確提出中國的“大一統信念”,即“國土不可分、國家不可亂、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斷”的政治一統性,涉及對國家統一之基本要素“國土”“國家”“民族”“文明”的一體認同與追求。任何分裂“國土”、背叛“國家”、撕裂“民族”與毀棄“文明”的行為,都是從根本上與中華民族和中國憲法秩序相對立的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懲治。以“臺獨”言行及其危害性衡量之,其所追求的“臺獨”政治目標是對中華民族的歷史背棄、政治背叛和法律背離,屬于“十惡不赦”的重大罪行。正因如此,2024年“兩高三部”的司法解釋性文件將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納入刑法中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范疇,設定了“缺席審判”“終身追責”“最高死刑”的嚴厲規制框架。促進法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法理”完全支持對“臺獨”頑固分子進行法律嚴懲。
從臺灣島內政治立場來看,島內主流民意對“中華民族共同體法理”也有相當程度的認識甚至認同。
民進黨背國棄義,數典忘祖,一味“去中國化”到了反智錯亂地步,癲狂到對一個中國、中華民族有極端的敵意和對立行為。民進黨長期操弄本土主義和“臺獨史觀”,模糊化“一個中國”的國際法事實和憲制性法規規范基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法與憲法地位進行扭曲。然而與民進黨當局截然相反的是,島內相當一部分民眾對自身的中華文化認同和中華民族歸屬感高度肯定,對民進黨的文化背叛與民族身份背棄行為嗤之以鼻。無論是2024年的“二次習馬會”還是2026年的“習鄭會”,中華文化與中華民族的共識均為顯著標志。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凝聚兩岸中國人的文化認同、歷史認同和政治認同,是塑造祖國完全統一大勢的關鍵抓手和優勢路徑。促進法序言提出中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維護國家統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責任”,這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法理”的進一步深化闡釋與規定。由此,兩岸中國人,海內外中華兒女,均可依據促進法提出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法理”展開對“臺獨法理”的全方位、系統化批判斗爭,從而構建海內外反對“臺獨”、支持統一的強大理論共識、制度話語權和統一戰線網絡。
從法律原則、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層面來看,促進法構建了涉臺涉外法律斗爭的制度機制,可以與我國涉外法治體系、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相結合,形成針對“臺獨”分裂勢力及外部干預勢力的強大法網。
一是促進法設定了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法律義務原則(總則第10條第1款),這一義務覆蓋全體公民,因此全體公民均有與“臺獨”分裂勢力進行法律斗爭的義務。二是促進法設定了民族領域的涉外法治斗爭原則,即總則第10條第2款規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不受外部勢力的干涉。堅決反對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權等借口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壓、滲透破壞等行為”,這里的“外部勢力”包括外國勢力和境外勢力,后者可包含“臺獨”分裂勢力,而“臺獨”分裂勢力受促進法規制的行為不限于“臺獨”分裂行為,還包括干涉支持“藏獨”“疆獨”“港獨”等分裂勢力的行為。三是促進法第63條設定了域外效力機制,這是刑法上的保護管轄原則的制度體現,與《香港國安法》第38條規定的域外效力機制相同,屬于國際法治通例,僅針對“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實施的“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制造民族分裂行為”,絕不針對認同“一個中國”、尊重中華民族的任何團體或個人,因而不是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污蔑的所謂“跨境鎮壓”。四是促進法第64條是授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專門條款,因促進法整體上屬于框架性立法,需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而反“獨”促統屬于該法重要制度目標,在地方性法規制定中也應有配套規定和回應,從而與國家立法形成懲治“臺獨”分裂、反擊外部干涉的立體法網。
總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中華民族團結進步的典范立法,貫穿其中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法理”是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的規范性根基,是與一切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涉勢力進行理論和制度斗爭的有力武器。這部法律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整全性法律,覆蓋到包括臺灣在內的全中國區域和全體公民。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民眾是中華民族的一分子,這部法律有著明確的涉臺條款和對臺適用性,是反“獨”促統的又一部標志性立法。促進法總則第4條提出“推動中華民族成為認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強的命運共同體”,臺灣回歸與兩岸心靈契合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這部法律與《憲法》《反分裂國家法》等共同構成更為系統完整的涉臺法律規范體系,明確將解決臺灣問題納入國家統一和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大局之中,使之成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和最佳證明。
來源:《兩岸關系》雜志202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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