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進入暑期旅游旺季,來連游客數量激增。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旅游市場營商環境,凈化旅游市場經營生態,保障市場公平有序運營,近日,大連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公布四起旅游市場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通過案例剖析開展普法宣傳,強化行業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旅游經營從業者堅守誠信經營準則,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主動規范服務流程,助推我市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
1、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案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5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線索,反映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招徠游客中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經查,7月26日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員工盧某在中遠海運擺渡車停靠點從事“一日游”招徠活動,盧某為獲取游客信任,在招徠游客時身著港務人員制服推銷旅游產品,并以隱瞞真實身份方式誤導2名游客報名參團。
處理結果
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員工盧某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盧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旅行社負責人黃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案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15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根據丹東市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線索,依法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進行執法檢查。經查,8月11日,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為河南某組團社提供地接服務,該旅行社負責人郭某委派計調王某(未取得導游證)為40名游客提供導游服務,并支付王某導服費200元。
處理結果
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規定。王某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結合本案具體情節,依法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旅行社負責人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依法對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2500元,予以公告的行政處罰。
3、旅游合同簽訂不規范案
案情簡介
2025年9月5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大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查看了旅游合同等業務檔案。經查,8月20日大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游客參加旅順“一日游”活動,但與該團中的7名游客簽訂的《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二)(五)(八)等事項。
處理結果
大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的規定。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依法對大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4、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案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25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8月12日-16日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9名游客參加大連5天4晚旅游活動并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旅行途中,該團導游張某向游客推薦自費項目時,采用“團費只夠車費和住宿,要想玩好,就要參加項目”“如果不買套票,需要自己前往,旅行車不負責接送”等語言欺騙旅游者消費。經游客舉報后,旅行社退還游客全部費用。
處理結果
導游張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規定。
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依法對導游張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委派張某的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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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肖崟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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