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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
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將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商標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后
迎來的首次全面修訂
此次對商標法進行修訂
主要有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這次商標法修訂,及時通過法定程序把黨在新時代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商標工作的政策主張轉化為法律規定,為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二是積極回應解決商標實踐難題。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惡意申請注冊商標、囤積閑置商標、不當使用商標、懲戒力度不足、過度維權、代理市場失序等突出問題,著力補齊制度短板弱項,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三是系統總結我國商標領域經驗成果。這次商標法修訂,全面梳理這部法律施行四十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商標領域實踐情況,把經過長期實踐檢驗的有益經驗和制度探索成果提煉上升為法律規定,進一步豐富完善我國商標制度體系。
新修訂的商標法
由原來的“8章、73條”
增加為“9章、87條”
對篇章結構和條款內容作了較大調整
主要包括
(一)完善商標工作總體要求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明確商標注冊、管理、執法等部門的職責分工,規定由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商標注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標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商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商標執法職能的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商標執法工作;要求相關部門建立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
二是,便于市場主體查詢、注冊和使用商標,提升商標工作質效,要求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商標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商標業務辦理的便利化程度,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商標信息,提高商標信息服務和管理水平。
三是,強調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二)完善商標注冊條件
增設專章對商標注冊條件進行規定。一方面,拓寬商標可注冊要素范圍,增加規定動態標志及其與相關要素的組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另一方面,嚴格規范商標注冊條件。一是,明確同中國共產黨的名稱、黨旗、黨徽、勛章或者重要理論成就、歷史事件相關的標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二是,規定以顏色組合、聲音、動態標志等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顏色組合、聲音、動態效果等,不得注冊為商標。
三是,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同時,加大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懲戒力度。
(三)完善馳名商標相關制度
一是,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將禁止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搶注他人已注冊馳名商標,擴大至不區分注冊與否均禁止搶注,不再以注冊與否區分馳名商標能否跨類別保護。
二是,加強我國企業境外權益保護,增加規定在境外商標注冊審查審理或者處理商標案件過程中,需要證明商標在我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應當事人請求,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確認。
(四)加大商標管理力度
一是,嚴把審查注冊關。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明知標志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工藝、原料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造成不良影響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商標注冊申請人違反“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上述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符合商標注冊條件準予商標注冊,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是,嚴厲打擊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規定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三是,完善注冊商標退出機制。在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基礎上,增加規定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可以主動撤銷,推動解決商標“注而不用”難題。
四是,加強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管理。要求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和監督能力。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存在因怠于行使商標管理職責對消費者造成損害、集體商標注冊人無正當理由不準許其組織成員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無正當理由不許可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使用證明商標等情形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外,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五)加強對商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實施或者幫助委托人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商標代理機構的指派承辦商標代理業務,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對其簽名辦理的商標代理業務負責。
二是,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及其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相關信息報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備案,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是,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存在以欺詐或者誘騙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違法情形仍接受其委托、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等情形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是,規定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存在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同時在兩個以上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等行為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加強和規范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
一是,完善商標案件行刑銜接機制,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犯罪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依法處理等。
二是,完善商標執法措施,增加規定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可以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三是,明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四是,規定以惡意串通、單方捏造基本事實等方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作者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主任黃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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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 法治日報
責編:趙淑琳
審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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