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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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師閱卷后能否將復制的案卷材料給被告親屬查閱,是實務中爭議較大的問題。
那么,律師將在法院復制的材料讓被告親屬查閱是否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
最高院公報案例《于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中明確:
律師將案卷材料交給被告親屬查閱,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前提,是材料明確為國家秘密、律師主觀有泄密故意且情節嚴重;若材料未被依法認定為國家秘密,律師不具備主觀故意,不構成刑事犯罪。
法院認為,
本案中上訴人于萍讓馬明剛親屬查閱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師職責時,通過合法手續,在法院從馬明剛貪污案的案卷中復印的。這些材料,雖然在檢察機關的保密規定中被規定為機密級國家秘密,但當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審判機關沒有將檢察機關隨案移送的證據材料規定為國家秘密。于萍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屬于檢察機關保密規定中所指的國家秘密知悉人員。作為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于萍沒有將法院同意其復印的案件證據材料當作國家秘密加以保守的義務。
檢察機關在移送的案卷上,沒有標明密級;整個訴訟活動過程中,沒有人告知于萍,馬明剛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給馬明剛的親屬,故也無法證實于萍明知這些材料是國家秘密而故意泄露。
因此,于萍在擔任辯護人期間,將通過合法手續獲取的案卷材料讓當事人親屬查閱,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于萍及其辯護人關于不構成犯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應予采納。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
【裁判觀點簡析】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刑事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并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可能知悉或掌握國家秘密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犯罪主體不適格。
辯護律師通過合法手續獲得的案件材料,雖屬于“機密級國家秘密”,但檢察機關沒有標明密級,也無人告知案件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給他人,律師便沒有將案件材料當作國家秘密加以保護的義務,對于案件材料內容泄漏的行為亦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因案件材料內容的泄露導致訴訟活動的擾亂,也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因此,刑事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通過合法手續獲得涉密的案件材料,提供給當事人親屬查閱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周軍律師提醒,律師將法院復制的案卷材料讓被告親屬查閱,并非必然構成犯罪,核心看材料是否為國家秘密、是否情節嚴重。律師執業需嚴守保密義務,明確案卷材料性質,杜絕違規泄露行為,既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要遵守法律規定,避免觸碰刑事犯罪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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