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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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一人公司轉讓后,受讓的現股東有時候會認為,自己不應對轉讓股權之前的公司債務負責。
那么,一人公司現股東對于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務,要擔責嗎?
最高院入庫案例《泰安某公司訴鐵嶺某公司、陳某、謝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如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的,對股權受讓前公司債務亦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現股東,對股權受讓后公司債務的承擔,直接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對股權受讓前公司債務的承擔,如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公司債務形成于股權受讓前,但公司的債務始終存在、并未清償,公司內部股權、資本變更并不影響公司的主體資格,相應的權利義務應由變更后的主體概括承受;
其次,現股東作為公司新的投資者和所有者,在決定是否受讓股權前,有能力且應當對公司當前的資產負債情況包括既存債務及或有債務情況予以充分了解,以便對是否受讓股權、受讓股權之對價、公司債務承擔規則做出理性決定和妥善安排,而對于債權人等公司外部人來說,現股東對受讓股權前已經存在的公司債務應視為已經知曉;
最后,結合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條文規定和立法本意,該條文賦予債權人在特定條件下刺破公司面紗的權利,同時將證明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股東,系對公司股東與債權人之間風險與利益的合理分配,現股東如認為不應承擔責任,可依據該條規定進行救濟。
綜上所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現股東,如不能證明股權受讓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對股權受讓前后的公司債務均應承擔連帶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原股東,是公司原投資者和所有者,對其持股期間發生的債務情況明知且熟悉,股權轉讓行為既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舉證證明責任,也不能產生債務消滅或者責任免除的法律后果。原股東如不能證明股權轉讓前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應對其持股期間即股權轉讓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權轉讓后,原股東退出公司的投資和管理,對于公司股東變更后發生的債務,不負有清償責任。如原股東對股權轉讓后的債務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承諾書等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視為債務加入,原股東亦應對股權轉讓后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一人公司現股東對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務,并非必然擔責;若能證明持股期間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可免除連帶責任,否則仍需擔責。一人公司股東應規范公司財務制度,留存財務憑證,避免財產混同;債權人可將原股東、現股東一并列為被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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