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越來越多老年人面臨一個現實困境:如果失能失智,誰來替自己做決定、照顧自己?
2026年1月1日起,《關于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在上海正式施行,讓“余生托付給誰”有了法律路徑。近日,市民政局發布《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監護工作指引(試行)》和《關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參與見證老年人〈意定監護協議〉簽訂過程操作指引(試行)》。
“這次發布的兩個配套文件,旨在進一步細化制度落地流程,為老年人、基層組織及社會各方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市民政局老齡工作處處長軋鑄說。
鼓勵老年人設監護監督人
圍繞老年人意定監護的設立、啟動、終止及服務支持等關鍵環節,《工作指引》作出系統性的規范指引,明確相關主體及其職責,系統梳理了意定監護涉及的四類主體:被監護人(60周歲及以上、簽訂協議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意定監護人(近親屬、其他個人或依法登記的組織)、監護監督人(負責監督監護人履職)以及財產管理人。
值得關注的是,指引鼓勵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從事社會監護服務的專業性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同時也鼓勵老年人設立監護監督人,填補了以往監督缺位的空白。
老人突發疾病后,需要監護人代為簽字,那此前簽好的協議什么時候能“激活”?此次發布的指引規范了設立流程與啟動條件。指引明確,老年人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以書面意定監護協議形式確定意定監護人,倡導使用民政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意定監護關系以老年人被人民法院宣告認定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為啟動條件。這一設定讓“什么時候生效”“誰說了算”有了明確說法。
針對從簽約到監護正式啟動之間的過渡期,新規明確:協議簽訂后、監護關系啟動前,被監護人因身體或認知衰退無法處理相關事務時,可由協議約定的監護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務;如遇突發緊急狀況,也可提供臨時照料和醫療急救服務。
《工作指引》的一大特點,是倡導人身監護與財產管理相分離,倡導老年人選擇除監護人之外的第三方(如信托機構、公證機構)擔任財產管理人。軋鑄表示,目前上海已在全國率先探索“意定監護+信托”模式,實現“監護人管人、信托管錢”的職能分工。這一機制從制度上有效避免了傳統模式中“人錢不分”導致的權益侵害風險。
強調見證公益屬性
實際工作中,基層對于怎么見證、見證什么、見證之后有什么法律責任這些問題,心里沒底。《見證操作指引》給大家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規范。
“說通俗點,就是邀請一個第三方在場‘做個證’,證明老人是在自愿的情況下簽的協議。”軋鑄說。
《見證操作指引》明確見證人的角色定位。見證人的職責是,作為中立第三方確認協議簽訂行為的真實存在,不參與協議內容的協商或修改,不承擔因協議效力、履行或爭議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指引要求見證人安排至少兩名工作人員到現場全程見證;所有當事人應同時在場簽訂;工作人員須詢問老年人是否充分理解意定監護的含義及法律后果,是否在完全自愿、未受脅迫欺詐的情況下簽訂;所有當事人應在協議每一頁簽名或捺印,兩名工作人員需在見證人欄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指引列舉了六類不宜參與見證的情形,包括對老年人民事行為能力存疑、疑似存在脅迫欺詐、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協議涉及財產權屬不清等,為基層把好“入口關”提供了清晰依據。
另外,新規強調公益屬性。見證協議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需要說明的是,見證與公證是并行的兩種路徑。公證由公證機構依法辦理,具有更強的法律證明效力;見證由居村委會、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參與,程序相對簡便、就近可及。老年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也可以在接受見證的基礎上,如需進一步增強協議證明效力,再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軋鑄說,下一步,市民政局將加強針對各區民政局和基層見證主體的培訓,制定社會組織開展意定監護的規范標準,逐步構建起“法規—若干意見—配套文件—標準規范”的完整制度體系。同時,培育專業監護組織,支持專業性社會組織開展意定監護服務,市、區民政部門將建立專業性社會組織信息庫,定期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那么,什么是老年人意定監護?怎么辦理?具體流程怎么走?市民政局相關部門給出具體解釋。
問:哪些老人可以辦意定監護?辦下來會牽涉到哪幾方?
答:《工作指引》明確了辦理意定監護涉及四類主體。
被監護人——也就是申請設立意定監護的老年人。要求年滿60周歲,在簽訂協議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清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
意定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也可以是其他信得過的個人,還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專業組織。若是個人,需要有照護意愿和履職能力;若是組織,則需要有規范的治理結構和專業團隊。民政部門特別鼓勵專業從事社會監護服務的社會組織來擔任意定監護人。
監護監督人——民政部門鼓勵老年人在選擇意定監護人的同時,再設立“監護監督人”這個角色。監護監督人,可以請其他近親屬、信得過的個人或組織來擔任,由他們來負責監督監護人是不是盡心履職,必要時還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或舉報違法行為。相當于多了一雙“監督的眼睛”,給相關老人多一份權益保障。
財產管理人——我們同樣鼓勵老年人根據需要設立。可以請監護人、監督人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機構、公證機構來擔任,專門負責財產管理。這么做的好處是實現了“人身監護”和“財產管理”兩條線分開,相互制約,更安全可靠。
問:這些主體之間的關系有點復雜,能不能再解釋一下?
答:舉個例子——
張阿姨今年65歲,身體還硬朗,但她想提前做個安排。她找了社區里一家專業的社會監護組織做她的意定監護人,將來萬一她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就由這家組織幫她打理日常生活,包括看病、簽字等。同時,張阿姨請自己的侄子擔任監護監督人,定期了解情況。另外,她把房產和存款交給一家公證處做財產管理人,專門負責賬目管理。
這樣,管人的、管錢的、監督的,三方各司其職、相互制衡,張阿姨的權益就有了多重保障。
問:那么,老年人辦理意定監護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核心條件就一條——老年人作為被監護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時候,必須年滿60周歲,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
這里特別強調的是,一旦老年人已經出現認知障礙,無法清晰表達意愿,那就沒辦法再辦理意定監護了。所以,如果有需要,一定要趁早。
問:具體要怎么辦理呢?流程是什么樣的?
答:辦理流程主要分兩步走:
第一步,簽訂書面協議。老年人和選定的監護人通過事先協商,簽訂書面的意定監護協議。民政部門已經制定并公布了協議的示范文本,建議大家優先使用,這樣簽下的協議條款更規范、更全面,不容易有遺漏。
第二步,辦理公證或邀請見證。民政部門倡導優先選擇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公證機構會對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把關,這樣協議的法律效力才更有保障。如果不想去公證,也可以邀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第三方來現場見證協議簽訂的全過程,證明協議簽訂行為的真實存在。
問:協議簽了之后,什么時候才算正式生效、可以啟動監護?
答:意定監護協議的正式啟動,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前提——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宣告,認定當事的老年人已經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也就是說,協議雖然簽了,但只要老人還沒被認定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關系就沒有正式“激活”。如果老人出現了認知衰退,相關個人、組織依法向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申請,由法院認定。一旦法院認定結果下來,監護關系就正式啟動,監護人就必須開始全面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里所說的可以依法向司法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的“相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問:那協議簽了、監護還沒啟動這段時間,如果老人身體不好需要幫忙,能找未來的監護人代辦事情嗎?
答:當然可以。《工作指引》對此有明確規定。協議簽訂后、監護關系正式啟動前,如果老年人因為身體或認知衰退,自己處理事情有困難,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委托未來的監護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務,具體委托哪些事項,可以在協議中明確。
如果遇到突發緊急狀況,需要臨時生活照料或緊急醫療急救,協議約定的監護人也可以提供臨時照料服務。當然,這些權利和義務都必須在協議里寫清楚,雙方簽訂協議時心里都有數。
問:對于選擇“意定監護”的老年人而言,他們的財產怎么有效地安全管理?這方面有沒有什么好的建議?
答:《工作指引》倡導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人身監護與財產管理相分離。建議老年人另外請一個專門的人,即“財產管理人”來管錢,這個角色不要和監護人相重疊。
具體做法是,可以選擇除了監護人之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機構、公證機構,來做專門的財產管理人。“意定監護”的協議簽訂之后,可以先制定一份本人的財產清冊,把現金、房產、證券等一一列清楚。監護關系啟動后,由監護人定期更新賬目并通報給財產監督人。這樣一來,管生活的不碰錢,管錢的不插手生活安排,相互監督,老人的財產就安全多了。
問:專業的社會監護組織能發揮什么作用?上海有這樣的組織嗎?
答:這是個大家關心的問題。民政部門正在大力培育專業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這類組織可以依法擔任意定監護人,也可以擔任監護監督人,發揮專業力量。
上海在這方面走在全國前列。2020年成立的盡善社會監護服務中心就是全國第一家專業監護組織,這幾年積累了不少寶貴經驗。目前普陀、松江、浦東、徐匯等區正在著手培育成立區級專業性社會組織,其他區也在陸續推動此項工作。市、區民政部門還會建立專業性社會組織信息庫,定期向社會公布,方便老年人查找和選擇。
問:如果發現監護人不依法履職,甚至侵犯老年人權益,該怎么辦?
答:這個確實是監護制度中的一個重要風險,《工作指引》對此有明確規定:
首先,監護監督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相關組織,一旦發現監護人有不當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如果情節嚴重,比如涉及暴力、虐待、遺棄或其他違法行為,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
其次,對于符合法定撤銷監護人資格情形的,比如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等,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以維護法律正義。
問:意定監護關系在什么情況下會終止?終止后怎么處理?
答:主要終止情形有以下幾種:
被監護人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
被監護人不幸去世;
監護人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去世;
監護人被依法撤銷了監護資格;
協議到期或者雙方協商解除。
監護關系終止后,監護人應當在監督人的監督之下,進行事務移交和財產清算,確保交接清楚、賬目明白,老年人的權益不受影響。
問:民政部門制定的《意定監護協議示范文本》有什么作用?使用時需要注意什么?
答:示范文本的作用非常大。它好比是一份“標準模板”,把意定監護中涉及的各項關鍵內容——人身照管、醫療決策、財產管理、殯葬安排等重大事項——都系統梳理出來了,能切實有效地幫助老年人提前規劃晚年生活,實現自己意愿的延續和權益的自主保障。
在《關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參與見證老年人意定監護協議簽訂過程操作指引(試行)》(簡稱《見證操作指引》)中,專門規范基層組織如何為老年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提供見證服務。見證是什么?怎么見證?找誰見證?市民政局相關部門給出解釋。
問:哪些組織可以做這個見證人?
答:《見證操作指引》明確規定了四類組織可以作為見證人,也就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比如老年協會等),以及養老服務機構。
這些組織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扎根在基層,貼近老年群體,熟悉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狀況和實際需求。讓這些“身邊人”來做見證,老人放心,鄰里也信服。
問:見證人具體承擔什么職責?他們管什么、不管什么?
答:見證人該管的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見證人需要確認協議簽訂行為是真實存在的,也就是證明老年人和其他協議當事人確實是在自愿、沒有受脅迫、沒有被欺騙的情況下當面簽了這份協議。
見證人不管的事:不參與協議內容的協商或修改,不對協議條款合不合理、公不公平做評價。打個比方,見證人好比是婚禮上的證婚人,只證明“這兩個人確實自愿結了婚”,至于這樁婚事好不好、以后日子怎么過,那不是證婚人的事。
這里要特別強調一點:見證人不承擔任何因協議效力、履行、違約或爭議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所以基層組織也不用擔心“萬一出了事會不會找我”。
問:見證過程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比如老人好像不太情愿,該怎么辦?
答:如果發現以下情形,見證人應當中止見證程序,不能稀里糊涂繼續走流程。比如,發現老年人遭受脅迫、欺詐等情形,就應當中止見證,并向有關部門反映;再比如,對老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疑問,也可以中止見證,建議老人先去做民事行為能力鑒定,或者咨詢專業機構。
這些都體現了見證工作的一個核心理念,即:見證不是走過場,而是為老人的權益把關。
問:見證之前,見證人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答:概括起來就是7個字:告、薦、備、查、請、問、幫。
一是告知公證選擇,即告訴老人最好去辦公證,講清楚公證對增強法律效力的好處,并提供本市公證機構的聯系方式;
二是推薦示范文本,即向老人及其擬定監護人、監督人推薦使用《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監護協議示范文本(2026版)》;
三是指導準備材料,即幫老人準備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文件;
四是建議擬定監護人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即見證人根據老人意愿,建議擬定監護人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由當事人自己提供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見證人不負責核實);
五是邀請家屬到場,即見證人根據老人意愿,提前邀請老人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到場。雖然這不是強制要求,但有助于降低以后扯皮的風險;
六是建議咨詢律師,即建議老人在簽訂協議前咨詢專業律師;
七是協助聯系法律援助,如果老人經濟困難,見證人可協助聯系轄區司法所或法律援助中心。
另外,見證人收到邀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出明確的回復。
問:見證當天,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答:見證流程有很規范的要求,步驟如下:
第一步,至少要有兩名工作人員到場,全程見證,不能一個人說了算;
第二步,由老人和其他協議當事人同時在場簽訂意定監護協議。如果老人行動不便,可以上門見證,盡量不要把老人折騰出門;
第三步,簽到核驗。請當事人簽到,工作人員核驗身份證件等資料;
第四步,告知免責事項。見證工作人員要當面告知當事人,見證人僅對簽訂過程真實存在負責,不承擔協議內容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五步,當面詢問。見證人員要詢問老人和其他當事人:是否充分理解意定監護的含義和法律后果?是否明確協議全部條款?是否在完全自愿、未受脅迫欺詐的情況下簽訂?還要特別問老人:您認可這位擬定監護人嗎?再問擬定監護人:您愿意擔任監護人嗎?
第六步,逐頁簽名。請所有當事人在協議每一頁簽名或捺印;
第七步,見證人簽章。請所有見證工作人員在協議“見證人”欄簽名、簽署見證日期,并加蓋單位公章;
最后一步是制作見證記錄,見證工作人員要詳細記錄見證全過程,并由所有當事人和工作人員簽名確認。
問:見證過程要不要錄音錄像?
答:可以錄音錄像,但這不是強制要求。如果老人有意愿,見證人可以幫助老人對簽訂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或拍照。記錄的內容可以包括:人員到場情況、身份核驗過程、協議確認、簽字環節、老人表達自愿簽訂的清晰表述等。
這些電子文件可以由見證人或當事人分別存檔,保存期限不少于協議的有效期。萬一將來有爭議,這些音視頻就是有力的證據。
問:見證服務收費嗎?
答:不收費。《見證操作指引》明確規定,見證協議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這是見證服務的公益性要求,體現的是基層組織服務群眾的本色。當然,如果因為見證行為產生了一些必要的支出,比如說打印見證協議等產生的相關費用,可以與當事人協商,請當事人支付。
問:哪些情形下,見證人不宜參與見證?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見證人應當“知難而退”,不宜繼續見證:
1.對老年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存疑;
2.發現疑似存在脅迫、欺詐等影響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情形;
3.當事人之間或當事人與利害關系人就監護事宜存在爭議;
4.發現協議中涉及到的財產權屬不清、數量不明;
5.發現擬定監護人存在可能影響監護職責履行的情況;
6.發現其他影響見證的高風險情形。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老年人,也是保護見證人自己。發現風險就及時退出,是對各方負責的表現。
問:見證和公證有什么區別?老百姓該怎么選?
答:見證和公證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各有各的特點,可以見這張列表對比圖。
對比項
見證
公證
辦理機構
居委會、村委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
公證處
法律效力
證明簽訂過程真實存在
更強的法律證明效力
程序
相對簡便,就近可及
更加嚴謹規范
費用
按規定收費
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如果希望協議的法律效力更強、以后少些麻煩,最好去公證處辦公證。如果時間非常緊迫,圖個方便在家門口辦理,可以選見證。當然,也可以兩條腿走路,就是先做見證,再根據需要到公證處補辦公證。
問:見證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嗎?
答:參與見證工作的人員如果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系、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見證的情形,應當主動回避。
這是基本的程序公正要求,好比打籃球,你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問:協議簽好之后,如果以后想變更或者解除,該怎么辦?
答:協議變更或解除時,可以參照見證流程重新做一次見證,并更新存檔材料。
也就是說,不是協議一經簽了就不能改變了。老人可以根據情況變化,調整協議內容甚至撤銷協議,但要按照規范程序重新來一遍,確保變更也是在自愿、清醒的狀態下完成的。
問:如果以后協議履行發生了爭議,見證人需要負責調解嗎?
答:見證人不承擔調解或裁決職責。如果因為協議履行發生爭議,見證人可以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建議他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見證人的角色就是“見證人”,不是調解員,也不是法官。把邊界劃清楚,對見證人來說是一種保護,對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種明確,就是有了糾紛該找誰找誰,不扯皮。
作者:王海燕
來源:解放日報
編輯:袁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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