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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太忙,作為慈善法研究者,也沒有搞清楚具體事實,所以不做評論,僅僅說幾點不成熟的感想:
1. 管理層的薪水,在財務上屬于“年度管理費用”。《慈善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不要但看個別管理人員的薪酬,要看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支出是不是超出了這個標準。
2.如果沒有超出這個標準,還需要探討,慈善組織的高管取得這個數額的年薪,是否合理?通俗地說,他的工作值不值這個薪水?
3. 不能簡單的把慈善事業理解為賣力氣、獻情懷的事業。慈善事業,逐漸在科學化、中介化。慈善事業不再是簡單的募錢和發錢,越來越需要專業的組織和專業的人士介入。
若薪水太低,甚至要求是從業者是志愿者,慈善事業只能吸引道德高尚且/或有錢有閑的人士參加,對于慈善事業急需的專業人士是沒有吸引力的。這對于提升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水平是不利的。
低成本雖然仍然是評價慈善事業的一個重要標準,但不應作為核心標準甚至唯一標準。
4.再重申一下,我對事實不了解,只是建議大家多了解慈善是什么。
認為慈善事業就是免費、不講報酬、純道德奉獻的觀點,是不對的。
5. 慈善事業是公開的、公共的事業,當然需要直面公眾的監督和質疑。
吃的就是這碗飯,即使被錯罵。
被罵罵,更健康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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