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前科不如復權
不能不承認,我國現行《刑法》尚未確立統一的刑事復權制度?,是一大硬傷,應該在刑法修改時補上這一巨大的漏洞。
因為刑法未確立復權制度,導致服刑人員服刑期滿回歸社會后仍然會受到各種歧視,不能享受平權待遇。
正常來講罰當其罪,一個人刑滿釋放之日即應恢復其公民全權,不可在其身上再留有任何“紅字”。
復權還可以消除行政罰或資格罰,有利于公民早日新生。
因為刑法未確立復權制度,間接限制了免罰、免刑、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特赦、大赦等的大面積適用和實行。另一方面又縱容了資格罰等的大量增加,這些以行去公民權利的措施,都是極其不利于恢復性司法的,不利于盡快修復社會創傷。
應該如摘除“四類分子”帽子一樣,下大決心盡快確立復權制度,使刑法成為公民的權利法案。
歷來嚴厲或嚴酷既不能治標也不能治本,寬容才能造就盛世或景氣。
因此,復權是極其重要的刑事制度與政策,修法應該補上這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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